審計組與開戶銀行核對賬項,開戶銀行提供的賬單中顯示,2005年12月20日,企業收入有一筆2006652.72元,未發現收入方1995852.72元的記錄。開戶銀行提供的票據貼現憑證顯示,企業貼現款為2006652.72元。相反,企業負責票據貼現業務的會計人員不能夠提供該企業2003年12月憑證中貼現款為1995852.72元的記賬依據。通過進一步收集證據證明企業負責票據貼現業務的會計人員利用做賬不附原始憑證和更改、調整“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等手段,貪污了票據貼現利息。據此,審計建議企業調整有關會計賬項,并進一步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因財務費用已經作為期間費用在上年度的利潤總額中扣除,所以,本年度不能再調整“財務費用”科目,只能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調整。
2006的調整分錄應為:
借:其他應收款——會計×× 108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800
待收到會計××歸還款項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10800
貸:其他應收款——會計×× 10800
同時,應補交因增加利潤所繳納的所得稅(企業所執行的所得稅稅率為33%)3564元(10800×33%),分錄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564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564
根據企業利潤分配程序,須按凈利潤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按凈利潤的5%提取公益金。應補提的法定盈余公積為723.6元[(10800-3564)×10%],應補提的公益金為361.8元[(10800-3564)×5%].
調整分錄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85.40
貸:盈余公積——般盈余公積 723.60
——公益金 361.80
最后,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結轉至2006年度“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借:以前年度損益凋整 6150.6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150.60
案例評價
企業通過應收票據進行賒銷時,一般要進行銷貨、收取票據、計息、貼現、收款等活動,在此過程中要涉及到一些憑證和賬簿,這些都是應收票據審計的范圍。
注冊會計師在進行應收票據審計時,應檢查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中應收票據項目的數額是否與審定數相符,是否剔除了已貼現票據。如果被審計單位是一般企業,其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應在報表下端補充資料的“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項目中加以反映;如果被審計單位是上市公司,其會計報表附注通常應披露貼現或用作抵押的應收票據情況和原因說明,以及持東單位欠款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