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分析
2005年12月20日,某企業將一張票面金額200萬元、利率2.16%的帶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該票據出票日期為2005年10月21日,規定期限為90天,開戶銀行按2.475%貼現率貼現。企業賬戶顯示實得貼現款1995852.72元。經審計在記賬憑證附件中,無銀行出具的有關原始憑證。企業2005年12月20日所作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 1995852.72
財務費用 4147.28
貸:應收票據 2000000
通過對應收票據測試,審計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作了這樣的記錄:經查,某企業2005年l2月份持有帶息應收票據一張,系銀行承兌匯票。該票據出票日為2005年10月21日,票據期限90天。經計算,票據到期日應為2006年1月19日,企業于2005年l2月20日持票到銀行貼現。截至貼現日,企業已經持有票據60天,貼現天數為30天。
審計對票據貼現的計算為:
、俚狡谥=2000000+2000000×2.16%×90/360=2010800(元)
、谫N現息=2010800×2.475%×30/360=4147.28(元)
、蹖嵉觅N現款=2010800-4147.28=2006652.72(元)
這個計算結果與企業賬面記錄有很大的差異。由于企業在核算中,對于帶息應收票據期末未提取利息,因此,審計認為,上年度正確會計分錄應為:
借:銀行存款 2006652.72
貸:應收票據 2000000
財務費用 6652.72
《企業會計制度》第18條第二款規定:“帶息的應收款項,應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價值)與確定的利率計算的金額,增加其賬面余額,并確認為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在2005年10月31日和11月30日,應提取該項“應收票據”的利息并入賬。
2005年10月31日的分錄應為
借:應收票據 1200(2000000×2.16%×10/360)
貸:財務費用 1200
2005年11月30日的分錄應為
借:應收票據 3600(2000000×2.16%×30/360)
貸:財務費用 3600
在2005年12月20日貼現時,應作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2006652.72
貸:應收票據 2004800
財務費用 1852.72
該筆業務使企業上年度本應沖減財務費用6652.72元,而企業誤記為借方4147.28元,多記了10800元(6652.72+4147.28),此數正好是該筆業務從出票日2005年10月21日起至到期日2006年1月19日的全部利息數額(2000000×2.16%×90/360),應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