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日:
(1)票據付款人在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后12日內沒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書的,不再有協助義務。
8、15日:
(1)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組成清算組;
(2)債權人會議第一次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于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由人民法院主持;
(3)收購人應當在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4)產權糾紛,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5)股份有限公司由發起人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日期通知各個認股人或予以公告。
(6)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應當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內,向法院提交債務清冊、會計報表等有關證據材料。
(7)證券公司包銷證券的,應當在包銷期滿后15日內,將包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應當在代理期滿后15日內,與發行人員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8)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的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管理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9)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召開前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10)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執照,在其有效期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
(1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由投資人自行清理或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自行清算的,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請債權。
(1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編制清算報告,并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3)公司解散,應成立清算組,解散事由出現或股東會決議解散的,15日內成立清算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