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投資》準則和現行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可以參照《非貨幣性交易》準則進行會計處理,長期股權投資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入賬。如果作為出資的資產的協議價值不等于賬面價值,則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反映,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按協議價值)”、“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協議價值小于賬面價值的差異)”,貸記“實物資產(賬面價值)”、“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協議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差異)”。
該股權投資差額可以按照正常的攤銷方法進行攤銷,實際是將非貨幣性資產的增值或減值在以后年度分期確認。比如企業賬面價值500萬元的固定資產協議作價800萬元出資,且不論企業的出資是否價值800萬元,出資是否真正到位,企業通過此項協議出資資產價值憑空增加了300萬元,且可以逐步體現為以后年度的利潤。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法欠妥,應在出資資產的協議價值大于賬面價值時確認為資本公積,并在該項投資結束后才可以對該項資本公積作出處置。如出資資產的協議價值小于賬面價值時,應確認為營業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