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企業私設“小金庫”的手段多種多樣,且手段越來越隱蔽,審計人員稍不注意,就可能被蒙混過關。下面筆者介紹一種利用“保險費”來私設“小金庫”的案例希望對廣大審計人員有所啟示,以便更好地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審計工作質量。
今年初,我們對一家企業2000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在審計中,我們發現年初“管理費用”明細賬中有一筆支付保險費的會計分錄,支付金額為200萬元。對此,我們感到不解,如此大的金額理應掛在“待攤費用”科目核算,然后再逐月分攤才是。于是我們隨即抽查了會計憑證,發現原始憑證只有支票存根,而沒有其他任何原始憑證。會計說是財產保險卻又拿不出財產保險合同。后來,經過到保險公司進行實地取證,經查確系保險費,但不是財產保險,而是“長效還本”人身保險,且款項已于2001年4月25日退給該企業,但企業2001年卻沒有反映收到退回款項的會計分錄。最后,經驗證,該企業會計承認200萬元已匯入該企業“小金庫”賬戶上,故未作會計處理。通過上述案例,我們認為審計人員在審計保險費時,應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要檢查支出憑證的原始憑證,查明收款單位名稱與支票存根是否相符,有無保險公司的收款收據,收據是否加蓋保險公司的財務專用章。
2.要檢查保險合同,區分保險的險種與類別,即保險合同是一般商業保險合同,還是屬于特殊的“長效還本”合同。
3.要了解保險的范圍及其合理性,是否經過授權,有無董事會決議。
4.要注意會計賬務處理的正確性,即對于一般性的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在款項支付時,我們所做的分錄大致為借記“管理費用”“待攤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而對于“長效還本”的人身保險,由于最終要收回本金,所以款項支付時,我們往往先掛在“其他應收款”科目的借方核算,待收回本金時,再沖減“其他應收款”科目。
5.對金額較大,或不能提供保險合同的保險費,我們應向保險公司函證,查清事實真相,必要時實地進行取證。
6.如果涉及所得稅方面的問題,更應特別注意。根據《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辦法》規定:企業當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工傷、生育、失業保險、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為特殊工種按規定參加的保險,允許在規定的比例范圍內在稅前列支,而其他如企業為職工投的保險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故應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