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費附加的自查(一、基本規定)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后改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后改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依據征收的一種稅收附加。現行教育費附加的基本征收依據,是國務院1986年4月28日公布的第50號《征收教育費附加暫行規定》。后經多次修改和調整,一直沿用到今。
1、教育費附加的繳納義務人
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設在城市(包括縣城)范圍內的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為教育費附加的繳納義務人。
《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和個人是指由鄉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的農業和鄉鎮企業。
2、教育費附加的計征依據、征收率及應繳費額的計算
教育費附加按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附加征收率為4%.具體計征時,以當月入庫稅款為依據,包括當月繳納的屬于以前年度、月度的稅款。
教育費附加的計算公式為:
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繳納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4%.
教育費附加的自查(二、自查應注意的問題)
教育費附加自查應注意的幾個方面
教育費附加自查的內容主要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和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實際數額的自查。
1、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計稅依據的自查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是產品(商品)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額。
對教育費附加計費依據的自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銷售(營業)額入賬時間是否正確
銷售(營業)收入的實現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即以貨款或債權的取得為依據。一般于產品(商品)已經發生,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收取價款的憑證時,確定銷售(營業)收入的實現。自查是否存在人為改變銷售(營業)額入賬時間,取得的收入不及時結轉賬戶,將當期的銷售收入推前移后,將各項業務收入記入往來賬戶,長期掛賬,造成計稅依據不實,主要有:
①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在收到銷貨款或者取得索取銷貨款憑據時,未及時結轉銷售,計提應交稅金;
②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在產品商品已經發生或勞務已經提供,并將發票賬單提交銀行辦妥收款手續后,不按規定確認收入;
③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在每期收取貨款時不及時結轉銷售,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期限,應收貨款也不及時結轉銷售;
④采用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在發出貨物的當天不及時結轉銷售,依舊掛帳;
⑤對于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的,在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的當天不及時結轉銷售;
⑥對于發生其他視同銷售行為的,在視同銷售行為發生后,未及時結轉銷售,等等。
(2)銷售(營業)額入賬金額是否正確
銷售(營業)收入,主要是產品(商品)的銷售收入,其他銷售收入及提供勞務業務收入。銷售(營業)收入應當全額入賬,自查是否存在故意少記、不記收入;將收入直接沖減成本費用;發生的以物易物、自制產品用于非銷售等業務不反映銷售(營業)收入,主要有:
①收入不入賬,隱匿銷售(營業)收入;
用“收款收據”代替正式發票,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不記、少記收入。
②利用往來賬款科目,隱匿銷售(營業)收入。
③收取的價外費用不計收入;
在收取貨(營業)款的同時,還收取名目繁多的額外款項和實物,如“保管費”、“勞務費”、“管理費”、“補償基金”、“手續費”等,將這些價外費用直接沖減有關費用,從而達到不計收入的目的。
④“以物易物”不視同銷售;
納稅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應稅產品,不按同類產品(商品)的市場價格或合理的價格計算收入。
⑤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對外投資或用于免稅或非應稅項目等行為,不視同銷售;
⑥建筑安裝企業計稅營業收入未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特效和動力的價款,等等。
對以上各種問題的自查,可通過自查以下各賬戶和相關資料進行核實。主要賬戶的自查方法與技巧如下:
①自查“產品”(商品)銷售收入“賬戶”。可將產品(商品)的發生記錄及“產成品”或“庫存商品”賬戶的貸方發生額相核對,查其有無屬于應結轉“產品(商品)銷售成本”賬戶的借方而未作銷售收入處理。可進一步與銷售發票和發貨記錄相核對,看是否有不通過“產品(商品)銷售收入”賬戶,未開銷售發票,未作銷售記錄,而有意將產品(商品)銷售業務通過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賬戶,貸記“產成品”、“庫存商品”賬戶等現象。
②自查“營業收入”賬戶。可結合“營業收入日記賬”、“營業收入交款單”等原始憑證,查有無少報應稅收入的情況,可與“營業外收入”科目發生額和往來賬款相核對,查企業有無將應稅收入直接轉入上述科目。
③自查“產品(商品)銷售成本”賬戶。應詳細審查“產品不(商品)銷售成本”明細賬,看結轉的銷售成本與“產品(商品)銷售收入”是否相符。
④自查“生產成本”賬戶。如發現“生產成本”賬戶貸方發生額頻繁且數額較大時,應進一步查看有關的記賬憑證,看其借方賬戶記什么,如借方賬戶是“銀行存款”或“現金”,說明企業有將產品銷售收入隱匿而直接沖減生產成本的行為,這時可進一步查看原始憑證,以便確定其收入是否已繳稅。
⑤自查“產成品”賬戶。主要審查此賬戶的貸方發生額。凡發現有不屬于結轉“產品銷售成本”的發生額,都應注意審查產品的去向,注意應作視同銷售處理的產品有否已按規定申報納稅,產品銷售收入有無直接沖減“產成品”賬戶。
⑥自查“應付福利費”、“管理費用”賬戶。注意是否將應視同銷售的業務收入未申報納稅,查明借方核算可與“產成品”賬戶相對照進行核實。
⑦自查“其他應付款”賬戶。主要審查該賬戶的貸方,看是否有帳外收入,如手續費、服務費、基金等,而沒有計算納稅。
⑧自查“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往來賬戶。側重稽查這些往來賬戶的明細分類賬,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查經濟內容,看是否與本賬戶有關,是否與本企業有關,如果無關,可能是企業弄虛作假,以往來掩蓋銷售收入,偷逃稅款。
[2]查賬帳時間,對掛帳時間很長的金額,看是否應結未結,是否張冠李戴,必要時向債權人、債務人詢問。
[3]查結算過程及余額,看是否合理,如有可疑,可查閱有關原始憑證或向經辦人調查。
[4]查對應關系,主要審查對應關系是否與實際業務相一致,看其是否有隱匿銷售收入情況。
⑨自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可詳細查閱專用發票的抵扣聯,看有無擴大抵扣范圍。如果納稅人在納稅期間有免稅貨物和非應稅項目的銷售業務發生,還應審查“產品銷售成本”、“商品銷售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的有關明細賬借方發生額,看是否有“進項稅額轉出”的核算內容,如果沒有,說明納稅人用于免稅貨物和非應稅項目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已從銷項稅額中作了抵減。
2、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款的自查
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自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各自的適用稅率是否正確
①增值稅適用稅率是否正確,有低稅率的適用范圍;
擴大低稅率13%的適用范圍,將適用基本稅率17%的貨物銷售收入、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收入按低稅率13%申報納稅;
②消費稅適用稅率是否正確,有否將同類產品不同稅率的消費品按低稅率申報;
消費稅征稅范圍內的11種應稅消費品,每類消費品內品種、類別不同適用的稅率高低不一。自查有否混淆稅目,將適用高稅率的消費品按低稅率申報。
③營業稅適用稅率是否正確,有否錯用稅率;
通常將“娛樂業”應稅項目按“文化體育業”、“服務業”稅目申報納稅。
(2)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應納稅額是否正確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應納稅額計算是否正確;各項應納稅額是否及時入庫,有否因拖欠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從而拖欠教育費附加。
自查方法和技巧有:
重點自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三個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分別與其對應科目進行核對,一看其稅額的提取數是否正確,有無錯提漏提問題;二看其已繳納稅額是否正確,有無應繳未繳的問題。然后,應根據核實的三稅稅額和規定的征集率計算出其應納的教育費附加,與“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科目相核對,看其是否及時足額,正確地繳納了教育費附加,有無錯繳或應繳未繳的問題。
教育費附加的自查(三、自查的會計處理)
教育費附加自查的會計處理
1、繳納人根據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計算應繳納教育費附加作如下會計分錄:
(1)在計算應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時,應作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產品(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者: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營業稅)
(2)計提教育費附加時,應作會計分錄:
借:產品(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3)教育費附加繳納入庫時,應作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2、繳納人自查后應調整教育費附加分別情況作如下會計分錄:
(1)自查發現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計稅依據不實時,應作如下調帳處理:
調整產品(商品)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時
借:產品銷售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者: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營業稅)
(2)計提教育費附加時:
借:產品(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3)教育費附加繳納入庫時:
借: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3、納稅人自查發現實際已繳納了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但未繳、少繳教育費附加時應作如下調帳處理:
(1)計提教育費附加時:
借:產品(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2)教育費附加繳納入庫時:
借:產品(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3)教育費附加繳納入庫時:
借: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3、納稅人自查發現實際已繳納了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但未繳、少繳教育費附加時應作如下調帳處理:
(1)計提教育費附加時:
借:產品(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2)教育費附加繳納入庫時:
借: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