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號——租賃》中,對承租人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做了以下規定。
1.企業在租賃開始日,應按租入資產的租賃付款額計作固定資產的價值和相應的長期負債。
2.企業為租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應計人租入固定資產的價值。
3.企業在租賃期內支付的租金應沖減長期負債。
4.企業租入的固定資產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計提折舊。
5.租賃期滿,企業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租入固定資產的廉價購買價格已包括在租賃付款額之內,應在支付最后一次租金時,反映資產所有權的轉移,但不調整固定資產的價值;
(2)購入固定資產的價格沒有包括在租賃付款額之內,應于購入資產時,將購置成本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3)繼續租賃該資產,應按重新租入固定資產進行處理;
(4)將資產退還出租方,應沖減資產上的帳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