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無棣縣某物資公司是一家以銷售鋼材、建材為主的商業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近日該縣國稅局在對該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2004年其采用出包方式自建營業、辦公綜合樓一座,將鋼材、水泥等商品用于綜合樓建造,均已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進一步檢查發現,該公司將鋼材、水泥、沙子、石子等共計337340元委托某水泥制品廠加工成樓板用于綜合樓建造,委托加工時,該公司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支付加工費,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加工完成收回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國稅局對該公司委托加工樓板業務進行了稅務處理,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補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的處理決定。
企業財務人員解釋,他們并不想在納稅上做文章,已對用于建造綜合樓的商品作了進項稅額轉出,但為什么還要受到補稅罰款的處理呢?
其實,企業將購買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是符合稅法規定的。但該公司提供原料委托另外企業加工成樓板用于非應稅項目,行為性質已發生了變化,該公司應將委托加工樓板用于建造綜合樓視同銷售處理,并按照稅法規定按下列順序確定其銷售額: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除外(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貨物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本例中因無同類貨物銷售,故該公司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將提供的原料已轉出的進項稅額轉回,計算應繳增值稅。并且按照委托加工樓板的組成計稅價格與其成本的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經計算,該公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43680元。
在此,稅務人員提醒企業財務人員,在會計實務中調整非應稅項目時,要注意區分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貨物的性質。幾乎所有財務人員都了解應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規定:“企業將購買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但對其含義的理解不準確,如該公司就是將委托加工貨物作為購買貨物進行稅務處理。稅法同時指出,視同銷售行為包括:“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也就是將購買的貨物直接用于非應稅項目不列入視同銷售范圍。可見,稅法對非應稅項目的處理構成了結構嚴謹、內容銜接緊密的體系,即企業將購買的貨物直接用于非應稅項目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委托加工后用于非應稅項目則應作視同銷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