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家國有大型企業的財務人員,有個問題始終困擾著我,那就是企業內退人員的工資應該怎樣進行財務處理,我們與稅務稽查人員就此一直爭論不休。現針對企業內退人員工資支出中的模糊問題進行匯總,請明示:1.內退人員工資支出能不能列入“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我們在互聯網上查了一下,有的財稅網站解釋內退人員工資視同退休人員工資可以列入該科目,不用進行計稅工資調整,實列實支;而有的網站及媒體則解釋應進行計稅工資調整,不能在該科目列支。到底該如何處理呢?
2.內退到底是不是退休?內退和退職又有何區別?相關的法律對此有何規定?
答:關于國有企業內退人員工資如何列支、如何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是一個熱門話題。有種觀點認為,內退人員工資應列入“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主要理由是:內退人員不上班,應屬于退休或退職。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另根據相關會計制度規定,會計科目“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核算范圍包括: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基金)、易地安家費、職工退職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退休干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辦法的企業按規定提取的退休統籌基金。內退人員工資屬于退休或退職工資,可以在其中列支。
我們先來明確一下,內退到底是不是退休?是不是退職?內退一詞其實是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簡稱,最早出現于國務院1993年111號令《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該規定明確,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并計算。按照本規定發放的生活費在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從中可以看出,內退并不是退休,而是企業減員增效、安置職工的一種方式。
那么,內退是否能視作退職呢?至今仍然有效的1978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對退職作了界定: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顯然,內退也不是退職。
內退終歸不是退休或退職,因此,我們對上述觀點持反對意見。國家稅務總局雖然沒有對內退人員工資所得稅稅前扣除作出具體規定,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對內退人員的工資作了定性:“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內退人員工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列支,并按規定在匯算清繳時進行計稅工資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