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核算,《企業會計制度》和行業會計制度的處理是不同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應當調整本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或上年實際數;企業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應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這樣,如果出現會計政策的變更和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就需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同時,“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也沒有必要列入本年利潤表,當然本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要作相應調整。在提供比較會計報表時,還應調整各該期間的凈損益和其他相關科目。而行業會計制度中,“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在損益表下是單列項目反映的,其借方余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多計收益或少計費用而調整本年度損益的數額;貸方余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少計收益或多計費用而調整本年度損益的數額。由于目前尚有大部分企業未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因此,有必要就未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和補計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進行探討。
企業調整以前年度損益,一般也涉及到應交企業所得稅的調整。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明確:一是以前年度損益是并入企業本年度損益一起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本年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還是將調整的以前年度損益并入所屬的以前會計年度一起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以前年度稅率計算調整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二是根據調整數額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是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作為抵減項目反映,還是在“所得稅”科目反映。這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都需要明確的兩個問題。
依筆者意見,既然是調整以前年度損益,其相應的所得稅也應按以前年度企業的盈虧狀況和稅率來計算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企業上年度享受減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調整的損益仍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上年度虧損,調整的損益和上年的損益合并在一起后無應納稅所得額的,就不應計繳企業所得稅,如果調整的損益和去年的損益合并后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就應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上年度有盈利,調整的損益為借方余額,則應調減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反之,則應補繳企業所得稅。對偷逃企業所得稅的行為,稅務機關可處以罰款及補交稅收滯納金。理由是:如果將調整的上年度損益并入本年度損益一起計算企業所得稅,可能由于兩個納稅年度稅率的不同、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本年度和上年度盈虧狀況不一樣等因素,導致企業按并入本年度和并入上年度兩種方法計算出來的應納稅所得額結果相差很大,不利于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統一性,企業應該將調整以前年度損益并入所屬年度損益一起計算調整企業所得稅。
至于調整的應交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應在本年度“所得稅”科目反映,原因在于: 所得稅支出是一種費用支出, 所得稅不應該在利潤總額之前扣除,利潤總額應等于本年利潤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之和。利潤總額扣除按本年利潤計算的應交企業所得稅和以前年度利潤調整后補提的企業所得稅,即為企業本年度凈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