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工程前期處理所涉及的青苗等賠償費,如何在所得稅前列支?相關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如果是房地產開發前土地征用時發生的青苗補償費應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不能在發生當期稅前扣除。如果不是應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青苗補償費的稅前扣除目前沒有相應文件明確,各地執行情況不一。有的地區只要取得該村村委會出具的印有財政監制章的合法收據即能入帳,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有的地區要取得該村村委會出具的印有財政監制章的合法收據及雙方補償協議即能入帳,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這一做法是否適用貴公司,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問】在到國外從事工程作業,由于對方國家政策等環境與我國不同,在國外工程所在地購買辦公用品、用餐等都沒有正規的發票,最多只有流水單(就跟國內超市打出來的購貨清單差不多),哪么回國后如何報銷?所得稅前能扣除嗎?依據是什么?如果不能稅前扣除有沒有變通的辦法,總不能實際在國外發生的成本稅前不能扣除吧?
【答】國外票據,對于在國外購買辦公用品、用餐等取得流水單等票據報銷、稅前扣除等至今沒有相應文件明確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財政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從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帳核算的憑證。一般情況,只要是取得國外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并且與納稅有關的憑證,并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資料,是可以扣除的,但各地執行情況不同,具體執行還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