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企業因用工不規范,未給其招聘之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福利。后因勞動行政部門檢查指出后,準備為所有的員工依法補繳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請問,這些補繳的費用企業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可以扣除。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五條關于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的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因此,不僅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以稅前扣除,而且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欠賬,企業補繳也可按照規定予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