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主管房地產業務的企業,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稅金”(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股份制試點企業)、“營業稅金”(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稅目。
2、兼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工業、農業、商業、運輸(交通、民航)、郵電、施工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農業、商業、交通、施工企業]、“其他營業支出”(金融企業)、“營業稅金”(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商投資租賃、旅游企業)、“內部供應和銷售支出”[運輸(鐵路)企業]、“其他營業稅金”(外商投資銀行)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