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如果購貨方尚未進行會計處理、也未付款,銷貨方應在收到購貨方轉來的原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上注明作廢字樣。
如屬當月銷售,銷貨方尚未進行會計處理,則不需要進行沖銷當月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只需根據雙方協商扣除折讓的價款和增值稅額,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會計處理。
如屬以前月份銷售,銷貨方已進行會計處理,則應根據折讓后的價款和增值稅額重新開具專用發票,按原開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與新開的專用發票的記賬聯差額,沖銷當月主營業務收入和當月銷項稅額,借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收賬款”。
[例]甲工廠7月20日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售給乙工廠的A產品40 000元,增值稅額6800元,由于質量原因,雙方協商折讓30%,8月18日收到乙工廠轉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甲工廠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乙工廠 46 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A產品 4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
8月18日轉來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按扣除折讓后的價款28000元和增值稅額4 760元,重新開具專用發票,沖銷主營業務收入12 000元(40 000一28000)和增值稅額2040元(6 800一4760)。
借:應收賬款一乙工廠 14 040
貸:主營業務收入一A產品 12 000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 040
②如果購貨方已進行會計處理,發票聯和抵扣聯已無法退還。銷貨方應根據購貨方轉來的“證明單”,按折讓金額(價款和稅款)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沖銷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的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