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如果發生退貨或要求折讓,不論是當月銷售的退貨與折讓、還是以前月份銷售的退貨與折讓,均應沖減當月的主營業務收入,在收到購貨單位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寄來的“證明單”后,分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銷貨退回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①全部退回。
銷貨全部退回并收到購貨方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因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對方尚未付款。
[例]甲工廠上月26日銷售給乙公司的產品發生全部退貨,已收到對方轉來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列價款80000元、增值稅額13600元,并轉來原代墊運費500元(應計進項稅額35元)和退貨運費600元(應計進項稅額42元)的單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第三聯與退回的兩聯訂在一起保存)。甲工廠作會計分錄如下事: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94 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5
營業費用 465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600
借:營業費用 558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2
貸:其他應付款 —乙公司 600
銷貨全部退回并收到購貨方轉來“證明單”,應根據“證明單”上所列退貨數量、價款和增值稅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作為沖銷當月主營業務收入和當月銷項稅額的憑據,借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營業費用—運輸費”、“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收賬款”(購貨方未付款)、“應付賬款‘,(購貨方已付款),”銀行存款“(購貨方已付款,現支付退貨款)。實際記賬時,應以紅字記入”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貸方。
②部分退回。
銷貨部分退回并收到購貨方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和抵扣聯,一般情況是對方尚未付款。
如果銷售方尚未登賬,應將退回的該發票聯、抵扣聯、存根聯和記賬聯以及所填的記賬憑證予以作廢,然后再按購貨方實收數量、價款和增值稅額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如果屬以前月份銷售,應將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注明“作廢”字樣,然后根據購貨方實收數量、價款和增值稅稅額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作廢的發票聯、抵扣聯與新開的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作為沖銷當月產品銷售收入和當月銷項稅額的憑據,按原發票和新開發票所列價款的差額和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等。
[例]甲工廠上月銷售給乙公司的A產品50 000元,退貨10 000元,已收到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以及退貨運雜費480元的單據,其中運費金額400元。應在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上注明“作廢”字樣,按購貨方實收金額和稅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沖銷的主營業務收入為10000元,沖銷的銷項稅額為1700元(8500一6800),增加主營業務成本452元,應計進項稅額28元。甲工廠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一乙公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營業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一A產品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