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擴大和國際分工的細化,跨國公司投資經營活動日漸增多這已成為經濟全球化的重要特征。關聯企業在集團內部利用轉讓定價進行避稅的現象日益突出。目前,我們對關聯企業利用轉讓定價轉移利潤進行調整征稅,存在一個較常見的問題是許多企業的賬務未作相應調整,即沒把外商轉移出去的利潤調整回來。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實施反避稅措施的目的是為解決應稅所得額減少的問題,至于企業賬務是否調整則是企業內部的事。另一種觀點認為稅務調整與賬務調整應同步進行,否則,達不到保護中方利益的作用。那么,我們對轉讓定價進行稅務調整時究竟有沒有必要同時進行賬務調整呢?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曾明確指出,對企業轉讓定價的應稅所得,如企業不作相應賬務調整的,其關聯方取得的超過沒有關聯關系所應取得的數額部分,視同股息分配,征收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這就要求我們在對轉讓定價進行稅務調整的同時,也必須進行賬務調整。
一、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賬務調整
我們對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行為進行賬務調整時,一般可以直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不必先調增收入。在商品交易中對關聯企業利用兩頭在外的形式壓低來料加工收入進行稅務調整,由于對外收取加工費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所以調增收入和直接調增應稅所得額是一致的;對關聯企業間利用壓低進料加工或一般貿易出口價格進行稅務調整,如果直接調增收入,那么不管采用先征后退,還是免、抵、退的辦法都會造成以后的增值稅收入增大,而應退稅額卻只能按產品出口時的報關單和出口發票上的收入計算,從而形成出口退稅和征稅口徑不一致的問題。這時只要直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即可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我們再從轉讓定價的其它形式分析,對關聯企業間不論是通過提高原材料價格加大成本提高設備出資價格多提折舊費,還是通過提高貸款利率多計利息或多提特許權使用費等減少或轉移企業利潤的行為都應直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鑒于轉讓定價稅務調整的時間一般應自被調查的納稅年度的下一年起3年內進行,也可以在不超過10年內向前追溯調整,所以轉讓定價稅務調整的賬務處理也應有所不同:
1.對本年度轉讓定價的稅務調整。
按稅務調整額進行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本年利潤
如本年已進入納稅年度,調整應繳所得稅: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將所得稅費用轉入本年利潤: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上繳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境外按調整額付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2.對以前年度轉讓定價的追溯調整。
按稅務調整額進行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以前年度如為累計虧損,先彌補虧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補虧后如進入納稅年度,調整應繳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轉入利潤分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注:上繳所得稅及關聯企業付款的賬務處理同1。
二、應收賬款明細科目設置的建議
我們對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進行稅務調整后,如果關聯企業當時沒支付調整款項,被調整企業一般是按稅務調整額先暫掛“應收賬款”科目,待關聯企業日后付款時再對該科目予以沖銷。但由于種種原因,一些企業的稅務調整額長期掛于應收賬款賬戶。我們對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進行稅務調整,雖然企業當時接受并作了賬務處理,但如果企業將調整額長期掛應收賬款,幾年以后就有可能又重新計入管理費用,抵減以后年度的應繳所得稅,這勢必會造成我們前期對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的稅務調整工作前功盡棄!如何來防范此類問題的發生?筆者建議在“應收賬款”科目下設置“轉讓定價調整”明細科目。稅務機關在對計入“管理費用-壞賬損失”的應收賬款進行審批時,對“應收賬款-轉讓定價調整”的數額部分應予以剔除,不允許再列計管理費用。
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稅務管理和轉讓定價的稅務調整是一項復雜、細致和長期的工作。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加強對實施了轉讓定價稅務調整的企業在以后幾年里的跟蹤管理,而且要求稅務機關內部的各個職能部門互相協調銜接,防止轉讓定價的稅務調整額在幾年后又重新抵減應納稅所得額把對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的稅務調整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維護我國稅收權益和稅法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