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是企業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宣傳、推銷費用。《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費,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借記“營業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稅法對廣告費用的稅前扣除進行了限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廣告費扣除限額的基數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和投資收益。另外,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2]18號)規定,廣告費不得預提或待攤,而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營業費用。稅法從真實性原則和確定性原則的角度出發,也不允許企業預提或待攤廣告費用。
例:甲企業是一家商業企業,2003年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500萬元,當年列支廣告費42萬元;2004年主營業務收入13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700萬元,當年列支廣告費36萬元;2005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500萬元,當年列支廣告費40萬元。假定發生的上述廣告費均取得了發票,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甲企業2003年、2004年、2005年均實現利潤1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率為33%,甲企業采用債務法核算企業所得稅。
2003年企業廣告費的扣除限額=(1000+500)×2%=30(萬元),當年發生廣告費42萬元,超過扣除限額的1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屬于可抵減性時間差異,可以無限期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計入“遞延稅款”借方3.96萬元(12×33%);應繳企業所得稅36.96萬元[(100+12)×33%]。
借:所得稅330000
遞延稅款39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69600.
2004年,廣告費的扣除限額=(1300+700)×2%=40(萬元),當年發生廣告費36萬元,上年尚未扣除的廣告費為12萬元,當年發生的廣告費低于扣除限額的4萬元(40-36),應調減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應轉回的時間性差異為4萬元,應轉回的遞延稅款金額為1.32萬元(4×33%)。
借:所得稅330000
貸:遞延稅款132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16800.
此時,待轉回的時間性差異為8萬元(12-4)。
2005年企業廣告費的扣除限額=(2000+500)×2%=50(萬元),當年發生廣告費40萬元,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廣告費為8萬元,當年發生的廣告費低于扣除限額10萬元(50-40)。因此,應將尚未轉回的時間性差異8萬元調減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應轉回的時間性差異為8萬元,應轉回的遞延稅款金額為2.64萬元(8×33%)。
借:所得稅330000
貸:遞延稅款264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03600.
至此,2003年超支的廣告費全部得以扣除,可抵減時間性差異也全部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