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呂梁市國稅局在對某廠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去年7月的一場暴雨造成該廠去年2月購進的價值200000元(不含稅)原材料全部浸水,于是按非正常損失作了34000元進項稅額轉出。該廠于去年10月取得變價收入18000元(含稅),計提了銷項稅,同時轉出部分進項稅額=34000×[200000-18000÷(1+17%)]÷200000=2615.38(元)。
稅務部門認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轉出進項稅額34000元是正確的。該廠將取得的變價收入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也是正確的。但是,該廠按變價收入占財產損失比例轉回已轉出的部分進項稅額則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稅法規定,除了賬務處理上的失誤造成多轉出可以更正之外,其他如故意多轉出進項稅額、取得非正常損失的變價收入等情形,一律不允許沖回已轉出的進項稅額。因此,正確的處理意見是調減以前年度損益2615.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