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匯算清繳的會計處理
年度終了,企業應根據“本年利潤”科目有關資料,計算出本年實現的利潤總額。
企業應按規定將利潤總額進行調整,包括彌補上年度虧損,減除已繳納所得稅的投資利潤等,調整后的余額,就構成企業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乘上規定的稅率,就得出企業的應納稅額。企業如有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按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企業在匯算清繳時,計算的實際全年應納稅額多于全年已預繳所得稅稅額,其少交的部分,應于下一年度繳納時補繳。
計算出少繳的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實際補繳少交的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多交的部分,可在下一年抵繳。
(三)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會計處理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享受減免稅優惠措施時,應將減、免的應納稅額計算入賬,并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納稅額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實行先繳后退的企業,按規定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按規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稅稅款時,作如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同時作: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盈余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