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對我市衛生系統會計資料展評中發現,一些單位把代職工向稅務機關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列入事業支出,這是非常錯誤的。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個人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對個人工資薪金等勞務報酬所得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計算應納稅額,從其所得中扣出并繳入國庫,同時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這種方法有利于控制稅源,防止漏稅逃稅。
會計處理上,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通過“其他應付款”進行核算。在向納稅義務人支付工資薪金時,應計算應納稅款,從其應付工資中扣除,計入“其他應付款”。
即:借:應付工資(應發)
貸:現金(實發)
其他應付款
在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交納稅款,作記帳憑證。
借:其他應付款
貸:現金(銀行存款)
因為單位代職工扣繳個人所得稅并沒有形成實際支出,如果再計入“事業支出”,一方面,重復列支多計事業支出,另一方面會形成“其他應付款”長期掛帳或出納員把這部分扣款不入帳個人私呑等舞弊現象。
作者:河南省鄭州市 登封市財政局會計函授站 趙愛萍
郵編: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