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2004年剝離一部分資產成立乙公司,公司分立前累計虧損1500萬元,擁有資產2400萬元,負債1800萬元,所有者權益(凈資產)600萬元。分立時,我公司將資產的1/3分給乙公司,公司保留資產1600萬元,并繼續承擔原公司全部負債1800萬元;乙公司分得資產800萬元,不分擔原公司外債。后雙方經協商同意,分出原公司累計虧損中的600萬元給乙公司承擔,我公司對分出的虧損作了如下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 6000000
貸:利潤分配 6000000
2004年底,乙公司經法院裁定破產,債務清償率為零。于是,我公司對乙公司的應收賬款600萬元就成了死賬。請問,我公司分立賬務處理是否正確?這600萬元可否作為我公司的壞賬損失,向稅務部門申請在稅前扣除?
答:你公司分立時的賬務處理是錯誤的。按照規定,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的法律行為。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分立,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分立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分立協議的約定,由分立后的企業承繼。盡管乙公司屬你公司分立產生,但你公司與乙公司仍然屬于兩個不同的法人主體,各自擁有自己的利益。企業分立中分離出去的資產要么為原企業或股東換得新企業的股權(投資),要么換得現金或其他財產。
你公司分離資產800萬元,并將乙公司同意承擔的600萬元虧損作為應收款項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規定,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因此,稅收上應視同你公司將800萬元資產作價600萬元進行轉讓處理。同樣,如果你公司與乙公司協議由乙公司承擔原公司部分債務的話,也視同你公司獲得了分出債務這部分金額的經濟利益。
根據以上規定和分析,如果800萬元資產的公允價值為600萬元,則你公司的賬務處理應該為:
借:應收賬款 6000000
營業外支出 2000000
貸:資產類科目 8000000
稅收上確認200萬元資產轉讓損失,但是應該將600萬元轉讓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這樣,2004年底,乙公司經法院裁定破產,你公司對乙公司的應收賬款600萬元成了死賬后,這600萬元可以作為你公司的壞賬損失,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后,在稅前扣除。如果你公司分離800萬元資產是換得由乙公司承擔600萬元債務,且資產的公允價值也為600萬元,則你公司的賬務處理應該為:
借:應付賬款 6000000
營業外支出 2000000
貸:資產類科目 8000000
公司稅務處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