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無形資產,大都有一定的有效年限。因為無形資產價值所代表的權利或特權,大都會最終消失,在其取得后的持續時期內,應將其價值分期攤銷,計入管理費用。如預計攤銷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應按如下原則確定:
1.合同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但對土地使用權,一般應按土地批租年限攤銷。因為它不會隨著使用而減少其價值。
無形資產攤銷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攤銷時,應將攤銷額記入“管理費用”科目的借方和“無形資產”科目的貸方,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管理費用 ×××
貸:無形資產 ×××
無形資產應按類分項進行明細分類核算。無形資產原值減去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即為無形資產的累計攤銷額。為了提供無形資產原值及其已提攤銷等有關數據,在無形資產明細分類賬中,應注明各項無形資產的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