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是指臨時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以收付實現制作為記帳基礎的前提條件下,所謂支出應以實際支付為標準,即資金流出醫療保險機構,標志著現金、銀行存款的減少。就利息支出而言、給個人帳戶計息,其資金并沒有流出醫療保險機構,現金、銀行存款并沒有減少,因此,給個人醫療帳戶計息不應作為利息支出列支。
臨時借款的期限一般都較短,因此,利息支出的會計處理通常與臨時借款的還款業務一并發生。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歸還臨時借款時,按借款本金,借記“臨時借款”科目,按借款利息,借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利息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計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
例:某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支付銀行臨時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利息5000元,依據銀行計息通知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臨時借款60000
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利息支出5000
貸:銀行存款——支出戶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