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30 16:13 來源:劉青
中國礦產資源實施探礦權和采礦權管理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財政部于1999年下發了《企業和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和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對規范企業和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和采礦權會計核算起到了引導作用。2006年財政部出臺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筆者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會計要素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本原則,談談探礦權(石油天然氣開采除外)會計核算的思路和方法。
一、取得探礦權資格(即申請取得或購買勘探許可證)的會計核算
(一)會計科目設置
企業應增設“勘探開發成本”、“無形資產—地質成果”、“無形資產—探礦權”科目,分別核算企業從事地質勘探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和通過地質勘探生產活動獲得的地質成果的實際成本。
企業在“其他應付款”科目債權人下增設“應交探礦權使用費”、“應交探礦權價款”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應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二)賬務處理
1.企業按規定辦理申請探礦權時發生的前期工作費用(即發生申報、立項、研究、編制申報資料等發生的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2.企業按規定申請取得探礦權證,須繳納的探礦權使用費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交納的探礦權或實際交納使用費時,借記“無形資產—探礦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科目。
3.企業申請取得原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除應交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交納探礦權價款,應交納的探礦權價款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企業按規定應交納的探礦權價款,借記“無形資產—探礦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科目。
4.為參加招標、拍賣和掛牌取得探礦權發生的前期費用時,應計入當期損益。
5.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取得探礦權時,應交納取得探礦權價款時,借記“無形資產—探礦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科目。
6.收到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擁有(自有)探礦權的財政預算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
二、從事探礦權勘探生產的核算
(一)擁有探礦權證(有效期內),但沒有簽訂出售或轉讓協議的勘探項目生產按下列情況進行會計核算
1.企業實施取得探礦權項目的勘探生產過程中發生成本費用時,借記“勘探開發成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在探礦權證(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即結束勘探工作時,將勘探開發成本,結轉地質成果,借記“無形資產—地質成果”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科目;結轉地質成果后再發生的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科目。
3.獲取的探礦權項目發生勘探許可證自行廢止時,應將所發生的勘探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借記“經營成本”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科目;同時將“無形資產—探礦權”余額計提減值準備,作為資產減值損失。
4.向登記管理機關遞交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者勘查項目終止報告時,將該探礦權勘探生產期間所發生的成本結轉當期損益。借記“無形資產—地質成果”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科目。
(二)擁有探礦權證,并依法簽訂了探礦權轉讓協議的勘探生產會計核算(合同價款顯失公允的除外)
1.企業實施取得探礦權項目的勘探生產過程中發生成本費用時,借記“勘探開發成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合同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合同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當期勘探開發成本。借記“應收賬款”、“預收賬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
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確認探礦權轉讓收入時,應及時結轉其成本,借記“經營成本”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科目。
三、轉讓(出售)探礦權的會計核算
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實現探權礦轉讓事項時,分別下列情況進行會計核算:
(一)探礦權依法轉讓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 貸記“經營收入”、“無形資產—地質成果”、 “無形資產—探礦權”、“實收資本”(按規定轉增國家資本的部分)、“資本公積”(按規定轉增國家資本的部分)科目。同時,結轉勘查生產成本,借記“經營成本”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專項應付款”等科目。
(二)按規定交納稅金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營業稅”科目。
(三)轉讓探礦權需要補交探礦權價款時,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科目。
(四)企業擁有探礦權證的勘查項目,又依法獲取該項目的采礦權時,應將探礦權成本轉為采礦成本,借記“生產成本”科目,貸記“無形資產—地質成果”、“勘探開發成本”、 “無形資產—探礦權”等科目。
四、探礦權作為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依法以探礦權的公允價值入股投資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管理費用”(勘探開發成本大于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無形資產—地質成果”、“無形資產—探礦權”、“銀行存款”(勘探開發成本小于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實收資本(按規定轉增國家資本部分)”等科目。
五、利用探礦權吸收合作資金的會計核算
如果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利用本企業擁有的探礦權證,吸收其他單位(本單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單位)依法投資與本企業合作從事探礦權活動時,依據合法投資或合作勘探協議按以下情況進行會計核算:
(一)股權性權益投資,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實收資本”、“資本公積”(資本溢價部分)科目。
(二)債務性權益投資,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
(三)政府財政資金投資,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實收資本—國家資本” (指資本性投入)科目。
六、與持有探礦權單位進行投資合作的核算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審議,并依法簽訂對持有礦業權證的單位進行投資或合作開發時,按照雙方志愿簽訂的協議有關條款,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七、違規從事探礦權活動的會計核算
企業發生違犯《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事項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有關規定,因企業不規范從事礦業權運作,而受到相關部門處罰時,一律計入當期損益。
八、出售以前年度國家投資形成地質資料的會計核算
由于歷史的原因,企業自身擁有以前年度國家投資(財政撥款—地質勘探撥款或基本建設撥款)勘探的地質資料(或地質成果),但上述資產都已在當期年度作為年度財政撥款予以核銷(即賬外資產)。企業依法出售(處置、轉讓)上述地質資料(地質成果)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國家資本”(應屬于國家投資部分),并經有關部門審批)、“營業外收入”等科目,并按國家稅收有關政策交納稅金。
九、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會計核算
企業為出售探礦權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比照建筑開發商為建造商品房的借款費用進行會計核算,即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確認為借款費用資本化。
十、編報會計報表的處理
在資產負債表日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將“勘探開發成本”科目余額列入“存貨”項目;將“無形資產—地質成果”、“無形資產—探礦權”科目余額列入“無形資產”項目。
企業發生探礦權經濟活動時,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定義及條件規范其會計核算行為,上述會計核算方法實屬筆者的設想,待國家出臺有關探礦權經濟活動業務處理具體會計準則時,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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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