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 (2000年9月12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管理制度改革,推進行政事業會計委派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上虞市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委派制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財政局是實施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委派工作的主管部門。受市財政局委托,市會計事務中心負責會計委派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單位會計委派的具體方式。
(二)負責有關單位的會計集中核算工作
(三)對被委派會計的業務教育、培訓、指導。
(四)對被委派會計人員工作實行考核、獎懲。
(五)參與委派會計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及終止委派等工作。
(六)會計委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條 會計委派的范圍和對象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主辦會計、鄉(鎮)財政總會計(以下簡稱委派會計)。
第四條 會計委派制按照"切合實際、區分類別、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分別實施間接委派、直接委派和會計集中核算等方式。
第五條 間接委派,指單位現職會計主管人員經市財政局會同市人事、審計、監察等部門考核合格,委派在原工作崗位任職的會計委派方式。
間接委派的會計,其人事編制、組織關系、工資待遇等均由的在單位負責管理;業務教育、培訓、指導、考核等由市會計事務中心負責,年終考核獎由市會計事務中心考核兌現。
第六條 直接委派,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事、審計、監察等部門,將通過考試或公開招聘錄用的會計人員直接委派到行政事業單位任職的會計委派方式。
直接委派的會計一般在行政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中考核錄用,也可根據需要向社會公開招聘。屬行政單位的在編人員,其原身份性質不變,占用原單位編制,人事工資待遇等有關系轉入市會計事務中心;屬社會招聘的人員,由市會計事務中心實行聘任制管理。
直接委派的會計,其組織關系遷到被委派單位,接受被委派單位的領導和管理。
直接委派的會計,其工資、福利、獎金由市會計事務中心負責發放,不得再接受被委派單位的任何報酬和福利,不得向被委派單位報銷與被委派單位業務無關的費用。
直接委派的會計,其業務教育、培訓、指導、考核等由市會計事務中心負責。
第七條 會計集中核算,指對人員較少和財務收支規模較小,不宜委派會計的行政事業單位,其單位財務收支由市會計事務中心確定實施會計工作集中核算的方式。
會計集中核算具體分三種形式:一是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由市會計事務中心集中核算;二是對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由鄉鎮財政機關集中核算;三是市直部門對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實行集中核算。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單位應配備職報賬員,負責本單位的具體收支報賬工作。
會計集中核算的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八條 委派會計的任職資格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本職,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原則性強,具有較強的法則觀念和敬業精神;
(二)具有較全面的財會專業理論知識,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會計審計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2002年前,放寬到中專學歷、助師以上),并從事財務會計工作或審計工作三年以上;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曾擔任過單位的會計主管人員或主辦會計,能夠指導本單位開展會計工作;
(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會計電算化初級培訓合格證書》;
(六)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要求在45周歲以下;
(七)無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等違紀違法行為記錄。
第九條 委派會計的職責權限
(一) 委派會計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財經紀律、法規和制度,規范預算和財務管理,維護財經紀律;
2.建立健全單位財務領土制度,依法組織開展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加強對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和出納人員的管理監控;嚴把會計事項審核關,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財務狀況;
3.編制和執行單位預算及財務收支計劃,及時分析執行情況,依法實行會計監督,督促單位依法組織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家規定的稅費,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加強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4.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5.研究提出單位財務會計崗位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方案,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6.組織對下屬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7.開展其他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二)委派會計的權限:
1.依法組織、檢查本單位和本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
2.制止、糾正本單位及有關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行為;
3.參與本單位與財務有關的重大決策活動;
4.對本單位的會計人員進行業務考核,并對會計人員任用、調動和獎懲提出建議;
5.向委派管理機構報告本單位的重大財務事項或違法違紀事項;
6.行使《會計法》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條 委派會計的管理
(一)委派會計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報告制度。委派會計應當向會計事務中心報告如下事項:
1.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
2.單位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
3.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4.單位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5.單位賬戶設置和銀行存款情況;
6.單位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票據使用情況;
7.其他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委派會計實行定期考核制度,由會計事務中心按季或半年對委派會計實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內容有職業道德、制度執行、會計基礎工作、財務管理工作等。考核實行獎懲掛鉤、年終兌現。(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訂)
1.玩忽職守,喪失原則。對單位或有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視而不見,不加以制止或不向委派管理機構報告,造成國家和單位經濟損失的;
2.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違反財經紀律,給國家和單位造成財產、資金損失的;
3.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違反財務會計制度,搞虛假核算,造成單位財務工作秩序混亂、會計信息失真的;
4.違反規定接受單位給予的報酬和福利,或向單位報銷與業務無關的費用,影響惡劣的; 5.事業心不強,不注重政治和業務學習,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不能適應本職工作要求的; 6.有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十一條 被委派單位的職責權限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支持委派會計獨立行使職權,對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工作和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制定和完善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對單位的資金收支進行監督和控制。
(三)負責單位年度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的編制和執行,依法做好應繳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的管理,確保收支平衡;
(四)負責對本單位各項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負責委派會計的政治思想教育、組織管理和日常工作監督,參與定期工作考核,有權向市財政機關反映委派會計未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六)負責下屬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指導;
(七)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職能部門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八)積極配合市會計事務中心工作。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上虞市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委派制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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