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3日,中共長沙市岳麓區辦公室
以岳辦發[1999]6號文印發)
各工委、黨委、黨組,區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切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工作秩序,增加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加大財務監管力度,經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從1999年2月1日起,取消區直有關單位的單位會計,單位財務核算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會計代理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建財務管理科
成立岳麓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科(以下簡稱"財務科"),直屬區財政局。其主要工和職責是為單位代理會計結算、財務核算業務,"財務科"工作人員從被取消單位會計的單位財務人員中選調。
二、取消單位會計
取消區計劃統計物價局、鄉鎮企業局、環保局、民政局、勞動局、商貿局、農村工作辦公室、水利局、蔬菜局、文體局、司法局、科技局、老干局、人防辦、計生協會共15個單位的單位會計,這15個單位的單位會計與機關事務局現有的單位會計業務均由"財務科"代理。
三、單位財務管理體制
實行"財務科"統一核算后,各單位的經費來源渠道不變,向上級爭取的資金及自籌資金性質不變,單位使用審批權限不變。
四、財務移交辦法
1.取消單位會計的單位財務核算時間截止1998年12月31日。
2.經費余額及財務印鑒必須在1999年3月1日上午移交給財務科,同時凍結銀行賬戶。
3.財務移交在1999年3月15日前完成。
五、紀律要求
1.各有關單位不得借財務科組建,財務移交之機,亂發濫發各種資金、補貼,移交期間禁止借學習之名外出公費旅游。
2.不得隱瞞、截留、轉移收入及結余經費和其他收入。
3.不得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
上述行為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
中共長沙市岳麓區委辦公室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區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核算實行會計代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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