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委派制度是指政府部門、產權單位向其所屬單位委派會計人員,并授權會計人員監督所在單位會計行為和其他經濟活動的一種制度。
《意見》要求,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確定的范圍,立足于抓好試點,取得經驗后再穩步推開。要根據會計監管要求和會計業務量,選擇適當的會計委派形式。同時,委派部門要明確委派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及與被委派單位的關系,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單位依法理財、自主管理的前提下,發揮委派會計人員的監督作用,保證委派會計人員能夠按照有關規定,正確履行職責。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實行會計委派制度是強化監督制約機制的有益嘗試。由于明確了委派會計人員相對獨立的職能地位,有利于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的職能作用,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有利于幫助被委派部門和單位依法理財,規范和加強預算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有利于強化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堵塞財務管理漏洞,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據了解,近年來,一些地區和部門相繼開展了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截至今年6月,全國已有29各省(自治區、直轄市)、125個地(市)、494個縣(區、市)進行了會計委派制度試點工作,直接或間接委派的會計人員已達6萬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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