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加強會計核算,強化會計監督,維護正常的會計工作秩序,保證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理財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財政部、監察部《關于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委派制的主要做法是,從改革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入手,由政府部門或產權單位作為所有者,向國有單位或企業委派會計人員,受委派人員代表委派機構監督被委派單位的會計行為和經濟活動,并在業務上受被委派單位領導,通過會計核算參與其內部管理。
第三條 實行會計委派制度,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按照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的要求,堅持先行試點、穩步推進、逐步規范和分類指導、注重實效的原則,有組織、有秩序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會計委派制度,是對現行會計監督機制和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也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強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迫切需要。通過把會計人員或會計機構從原單位相對獨立出來,對會計人員實行統一管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強化財政監督管理職能,促使單位管好用活財政資金。有利于全面發揮會計人員的職能作用,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有利于幫助被委派部門和單位依法理財,規范預算管理和財政資金使用,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有利于強化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堵塞財務管理漏洞,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第五條 試行會計委派制度要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和加強預算管理等結合起來,把試點工作與實行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財政體制改革銜接起來,使之相互促進,形成整體效應。
第二章 會計委派的范圍、形式和組織領導
第六條 會計委派的范圍主要是:市級黨政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及有政府授權收費或罰沒職能的事業單位。
第七條 會計委派的主要形式有:由財政部門委派會計、財務總監或財務集中核算(核算中心)和鄉鎮零戶統管等。
第八條 會計委派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昆明市財政局組織具體實施和業務指導,昆明市監察局負責搞好組織協調,加強監督檢查。其他各有關部門要發揮好各自的職能作用,給予積極的支持配合,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
第三章 委派會計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第九條 委派會計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認真貫徹《會計法》、《預算法》和財政法律法規,代表財政部門行使監管職能,依法對被委派單位進行會計監督,確保會計資料、信息的真實和完整。
2、結合被委派單位的實際情況,監督、指導單位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做到事前有計劃(預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檢查。
3、嚴格遵守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內外收支管理規定,參與被委派單位編制預、決算及財務報告,并監督預算執行。
4、認真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監督被委派單位做好預算外資金和票據管理工作。
5、監督被委派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6、組織被委派單位會計人員學習掌握財政政策和會計業務知識,提高會計人員素質。
7、辦理委派機構或監察審計部門委托的其他會計事項。
第十條 委派會計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1、對被委派單位的會計事務、會計核算和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管理。
2、在委派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相對獨立行使會計職權,并獲得相應的工作條件。
3、參與被委派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務收支、進行會計核算的工作,并有權監督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務收支數據以及有關資料。
4、參加委派機構和被委派單位涉及財會工作的會議和培訓學習。
5、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糾正。制止或糾正無效時,有權向委派機構反映。
6、審查和簽署被委派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會計決算報表。
第十一條 委派會計人員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單位依法理財、自主管理的前提下,發揮監督作用,保證按照有關規定正確履行職責。同時支持、配合被委派單位開展業務工作,把監督貫穿于服務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強財務會計管理。
第四章 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
第十二條 同級財政部門是對會計人員實行委派的執行機構,在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對委派會計人員的選拔任(聘)用、重大事項報告、輪崗、繼續教育、業務考核、獎懲等制度,為下一步工作積累經驗。
第十三條 委派會計人員可以從財政系統選派,也可以從被委派單位的會計人員中選派,或者向社會招聘。委派會計人員應當符合下列任職資格和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會計事業,積極進取,堅持原則,廉潔自律。
2、掌握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政策,熟悉會計業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有一定組織協調能力。
3、作風正派,清正廉潔,身體健康,正確履行職責,能很好地執行國家財經紀律和財政會計法規。
第十四條 對委派會計人員定期實行崗位輪換,輪換期限原則上為3—5年。輪換工作由委派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委派會計人員在履行職責中如發現單位有重大問題,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向委派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 委派機構要加強對委派會計人員的后續教育,不定期地組織其參加財政會計理論和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培訓。
第十七條 委派機構要嚴格對委派會計人員進行日常的和年度的考核,并按照考核結果給予獎懲。
第十八條 委派會計人員的工作經費和福利待遇,由委派機構負責,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委派會計人員對委派機構和被委派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被委派單位有權向委派機構反映、舉報委派會計人員的越權和失職行為。
第二十一條 責任追究。委派會計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九、十條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由委派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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