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和財務管理,健全內部會計監督機制,進一步規范會計工作秩序,確保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撫州市市本級單位實行會計委派制的方案》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財政局是市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市會計管理核算中心具體負責市直單位委派會計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委派會計人員的人事編制、工資、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管理。
(二)負責委派會計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
(三)對委派會計人員進行工作考核。
(四)委派會計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委派會計人員的運作和職權
第三條根據《撫州市市本級單位實行會計委派制的方案》的精神,第一批受派單位中屬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廖坊水庫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委員會、南門大道工程指揮部,其委派會計人員主要負責日常會計核算和監督職能;其他受派單位的委派會計人員主要行使會計審核和監督的職能,不具體承擔受派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四條實施會計委派后,原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不變;會計機構、會計崗位及會計人員法律責任不變。除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外,其他受派單位的日常會計核算工作仍由原單位負責實施。
第五條受派單位銀行基本帳戶預留的印鑒卡,增蓋委派會計人員的私人印章。單位開出的任何支票必須經委派會計人員蓋章方能有效。
第六條委派會計到崗后,各受派單位須將每一筆經濟業務的原始單據送委派會計審核,委派會計認為合理合法,即簽署“巳審核”字樣,并將單據送回受派單位會計記帳。未經委派會計審核的原始單據,一律不得入帳。
第七條委派會計人員的職權
1、貫徹執行國家財經紀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規范受派單位的財務管理,維護財經紀律;
2、協助受派單位規范會計核算,完善財務內部管理制度;
3、在保持單位資金使用權、審批權和財務自主權不變的前提下,審核受派單位發生的每筆經濟業務所取得的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理合法性;
4、參與編制受派單位年度預、決算方案(財務收支計劃),及時分析執行情況,參與受派單位的重大財務活動,參加有關會議,并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5、審核受派單位新項目投資的可行性報告和重大經濟合同,并簽署意見;
6、督促單位依法組織收入,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及時足額上繳國家規定的稅費;
7、對受派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8、督促單位嚴格執行《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規定》等有關票據管理規定;
9、保守單位的財務秘密;
10、發現受派單位有下列違法違紀情況的,必須及時向單位分管領導書面匯報,提出整改意見,如不及時糾正的,要向市會計管理核算中心報告: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薄的;
(2)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3)會計資料存有虛假情況的;
(4)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5)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6)擅自開設銀行帳戶,私設小金庫的;
(7)專項資金被擠占挪用,未堅持專款專用的;
(8)亂收費、濫發錢物等情況;
第三章委派會計人員的人事管理
第八條經考評確定委派的會計人員,其人事檔案轉入市會計管理核算中心統一管理。原為國家公務員的,仍保留其身份,其他人員按事業編制管理。
第九條委派的會計人員,其職務任免、工作調動、職稱聘任、考核獎勵、管理監督、續聘解聘等,由市會計管理核算中心管理;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由市會計管理核算中心負責發放,不得再接受受派單位的任何報酬和福利。
第四章委派會計人員的業務管理
第十條委派會計受市會計管理核算中心領導并受市財政局有關科室業務指導,在受派單位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和有關財經法規、制度。
第十一條委派會計人員必須參加市會計管理核算中心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
第十二條委派會計人員必須接受市會計管理核算中心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和全面檢查。
第十三條委派會計人員實行季度報告工作制度,每季終了十天內向市會計管理核算中心報告如下事項:
1、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
2、單位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
3、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4、單位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5、單位賬戶設置和銀行存款情況;
6、單位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和票據使用情況;
7、其他應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十四條為加強對委派會計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總結和交流工作經驗,提高委派會計的工作效率,委派會計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述職。述職方法:
1、個人寫出述職報告;
2、在市會計管理核算中心召開的委派會計人員大會上述職,邀請受派單位的代表參加,聽取述職報告;
3、征求并反饋各受派單位意見。
第十五條市會計管理核算中心根據委派會計人員的述職報告和平常掌握的實際工作情況,對委派會計人員進行“德、能、勤、績”四方面的綜合考評,考評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級,作為提撥、續任、免職、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委派會計人員的獎懲
第十六條委派會計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根據《撫州市市本級委派會計管理制度的規定》給予獎勵:
1、在維護財經紀律,抵制違法行為,防止或避免國家和受派單位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2、對受派單位的財務管理、收支活動進行依法審核和監督,成績顯著的;
3、模范遵守財會制度、堅持原則、廉潔奉公、熱情服務,有突出表現的;
4、給受派單位內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在對外經濟活動中,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和避免了經濟損失,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
5、及時向市會計管理核算中心報告本單位的重大財務事項和違法違紀事項的;
6、其他有突出成績或貢獻的。
第十七條委派會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1、玩忽職守,喪失原則。對受派單位或有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視而不見,監管不力或不及時向市會計管理核算中心報告,造成國家和單位經濟損失的;
2、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弄虛作假,造成單位會計信息失真的;
3、接受受派單位給予的任何報酬和福利的;
4、事業心不強,不注重政治和業務學習,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不能適應本職工作要求的;
5、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委派會計人員實行回避和定期輪崗制度。委派會計人員與受派單位領導有親屬關系的不得在該受派單位擔任會計職務。
第十九條委派會計人員實行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任期一般為2年,期滿后,由市會計管理核算中心根據工作需要重新安排。
第二十條委派會計人員如不勝任本職工作的,受派單位有權向會計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反映材料,市會計管理核算中心應及時審查核實,對確實不勝任工作的應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需要調整的委派會計人員,必須按照財務制度認真辦好財務交接手續,移交會計檔案和印鑒等物品。有遺留問題的,應當寫出書面材料,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撫州市市直單位會計委派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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