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通過會計核算進行的,內部會計監督包括會計核算的全過程。監督的內容是對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全面監督,而重點是合法性的監督。
一、把好內部會計監督的第一關口——對原始憑證的審核監督
原始憑證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最基本證據。取得和審核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起點,也是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關鍵。因此對原始憑證的審核監督,是各單位經濟活動依法進行的重要環節。
《會計法》第十七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這是講了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原始憑證,應依法加以區別:
1、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所謂不其實的原始憑證,是指原始憑證記錄的事項與實際經濟業務不符,是一種虛假的憑證;所謂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是指原始憑證所表述的事項與經濟業務是相符的,但經濟業務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會計人員應通過監督原始憑證,及時發現問題,采取相應措施,制止、糾正和揭露經濟業務的違法違紀行為。
2、對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所謂不準確的原始憑證,是指原始憑證沒有準確的表述經濟活動真相,或在文字上、數字記錄上發生差錯等。所謂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是指憑證上的文字說明、有關數字沒有按會計制度的要求填寫齊全。所以《會計法》對于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只要求退回進行更正、補充,而不是不予受理。
我們在審核監督原始憑證時不要因為第二種情況出現的問題較普遍,而忽略了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的審核監督,在審核原始憑證時應著重注意以下幾點:
①大項經濟業務要審核監督審批程序,是否經主管財務的領導批準,是否是單位正常業務工作的需要,有無超出單位業務范圍之外的經濟活動。
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是法律賦予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一項重要權力,要明確權力與責任的關系,不能講情面或有后顧之優,應堅決依法制止和糾正。
③《會計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了單位領導人對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負有責任。這對于審核監督原始憑證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即要堅持單位領導人“一支筆”審核簽字制度。
二、加強對財務收支的審核監督
對財務收支的監督是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又一項重要內容,財務收支也是會計核算的主要內容。對財務收支監督的內容包括:資金來源、資金管理渠道、資金支出管理范圍和支出標準項目等。《會計法》第十九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不予辦理”。對財務收支監督的重點是合法性問題。行政事業單位除按預算計劃核撥經費外,一些單位還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此項收費是按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的,而且對收人管理有明確的規定,在對收入監督審核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超越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巧立名目收費的;
2、不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提高收費標準的;
3、收入不按國家規定管理,挪用、截留、轉移資金性質、設賬外賬和設“小金庫”的。
財務支出是會計核算的重要內容,也是會計審核監督的重點。在對支出審核監督時應從以下幾點考慮:
1、審核財務支出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2、審核行政事業性收費有無挪用、截留或改變資金使用性質的問題;
3、審核財務支出的內容有無變通、虛報冒領的問題;
4、審核是否有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問題;
5、審核支出金額與實際需要量是否相符。
加強對財務收支的監督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一項重要任務和職責,只有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對單位收支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才能賭塞漏洞,防止違法違紀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