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業務與企業內部控制
擔保是指按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為確保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
企業可能會出于多種原因對其他企業提供擔保,如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對長期穩定的客戶提供擔保。企業對外提供擔保的種類比較多,如投標擔保、承包擔保、履約擔保、預收(付)款退款擔保、工程維修擔保、質量擔保、付款擔保、借款擔保、分期付款擔保、租賃擔保、經企業同意的其他類型擔保等。企業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如果被擔保單位不能在債務到期時償還債務,則企業需要履行償還債務的連帶責任,因此,債務擔保有可能形成企業的一項或有負債,企業承擔著履行擔保責任的潛在風險。基于此,為了保護企業的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企業應當加強對擔保業務的會計控制,嚴格控制擔保行為,建立擔保決策程序和責任制度,明確擔保原則、擔保標準和條件、擔保責任等相關內容,加強對擔保合同訂立的管理,及時了解和掌握被擔保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潛在風險,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二、擔保業務基本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設計
(一)擔保業務內部會計控制的控制目標和關鍵控制點
(二)擔保業務的基本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1、適當的職責分離。適當的職責分離是現代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對于不相容職務應分別由不同的職員擔任,這些職員之間就形成了內部牽制。舞弊行為只有在幾個職員相互勾結的前提下才可能得逞,如果職員各盡其職,舞弊的可能性將會很小。
擔保業務應適當分離的職務主要包括:(1)受理擔保業務申請的人員不能同時是負責最后核準擔保業務的人員。擔保標準和條件必須同時獲得業務管理部門和專門追蹤和分析被擔保企業信用情況的部門(如會計部門下的擔保業務小組)的批準。(2)負責調查了解被擔保企業經營與財務狀況的人員必須同審批擔保業務的人員分離。(3)擬訂擔保合同人員不能同時擔任擔保合同的復核工作。(4)擔保責任的記賬人員不能同時成為擔保合同的核實人員。(5)擔保合同的訂立人員不能同時負責履行擔保責任墊付款項的支付工作。(6)審核履行擔保責任墊付款項的人員應同付款的人員分離。(7)記錄墊付款項的人員不能同時擔任付款業務。(8)審核履行擔保責任、支付墊付款項的人員必須同負責從被擔保企業收回墊付款項的人員分離。
2、正確的授權審批。授權審批是指每一項經濟業務的執行必須經過一定形式的授權或批準。有效的授權審批應明確授權的責任和建立經濟業務授權審批的程序。對于擔保業務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四個關鍵的審批要點:(1)在擔保業務發生之前,擔保業務經過審批。(2)非經正當審批,不得簽訂擔保合同。(3)擔保責任、擔保標準、擔保條件等必須經過審核批準。(4)為被擔保企業履行債務支付墊付款項必項經過審批。前兩項控制的目的在于防止企業因向虛構的或者無力支付貨款的企業提供擔保而蒙受損失,第三項控制的目的則在于保證擔保業務按照政策規定的標準、條件等進行。
3、擔保原則、擔保標準和條件等制度。為防范風險,避免和減少因擔保可能發生的損失,企業應制定有關擔保的原則、標準和條件等,用來規范擔保業務。如被擔保企業應是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較好,財務制度健全,營運資金合理等。
4、充分的憑證和記錄。充分的憑證與記錄是現代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的重要因素,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載體,也是其他控制形式的有效保證。憑證與記錄需連續編號,并檢查全部有編號憑證與記錄是否按規定處理,這是保證完整性的重要控制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經濟業務的遺漏和重復,并可根據完整性檢查發現是否存在舞弊現象。
例如,企業在收到擔保申請之后,立即編制一份預先編號的擔保業務受理書,分別用于調查了解被擔保企業財務與經營狀況、批準擔保簽訂合同、記錄擔保責任的控制制度,這會比企業僅僅在審批擔保以后才草擬、簽訂擔保合同效果好,避免漏登擔保合同的情況。企業可以通過檢查預先編號的擔保業務受理書檢查已審批擔保業務是否全部登記入賬或在報表附注中揭示。
5、定期了解被擔保企業的經營與財務狀況。這樣做有助于了解企業承擔的潛在風險。企業應由獨立于擔保合同核準、墊付擔保責任款項的人員定期對被擔保企業的經營與財務狀況進行全面了解,對經營與財務狀況惡化的被擔保企業及時作出說明,企業可以據此檢查賬簿記錄、擔保合同條款等進行恰當的處理,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6、反擔保制度。在可能情況下,企業可以要求被擔保企業為自己提供適當的擔保——反擔保。當債權人實施擔保權利,企業支付墊付款造成自己的損失時,企業的損失可以從反擔保中獲得優先受償。
7、內部核查制度。由內部審計人員或其他獨立人員核查擔保業務的處理和記錄,是實現內部會計控制目標所不可缺少的一項控制措施。
三、擔保業務的主要流程及其控制
(一)擔保業務的受理。受理擔保業務時,要求被擔保企業提供完整的資料,如:1、被擔保企業出具的擔保申請書;2、被擔保事項的經濟合同、協議及相關文件資料;3、有關反擔保的資料。
擔保業務的受理階段,企業對擔保業務材料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1、完整性。主要審查被擔保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的種類是否完整、齊全。2、合法性。審查被擔保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以及申請的擔保事項是否真實、合法、有效。3、條件:主要審查被擔保企業是否符合企業規定的擔保原則、標準和條件。
(二)調查了解被擔保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企業可以以被擔保企業經有資格機構審計過的財務報表為基礎,通過調查被擔保企業財務部門和主要管理者,必要時向被擔保企業的商業往來客戶、供貨商和其他債權人,詢問被擔保企業資信情況,核對財務報表和主要憑證,查看庫存,了解和掌握被擔保企業的動態情況以及走訪外部管理部門,了解其對被擔保企業的評價,核實有關情況等方式,獲取第一手材料。
(三)擔保業務的審批。擔保業務審查人員通過對調查審批報告及相關材料的審查,分析被擔保企業的履約能力、反擔保情況及本企業相關利益,對照本企業的擔保責任、擔保標準和條件等政策規定,決定是否辦理該擔保業務。
(四)簽訂擔保合同。根據調查、了解的被擔保企業的財務與經營情況和企業的擔保原則、擔保標準和條件,經審批后,與被擔保企業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一般一式3份,一份交受益人;一份由會計部門作表外或表內科目登記的附件;一份由經辦部門存查。擔保合同簽訂后,擔保經辦人員應及時登記擔保業務臺賬。
(五)擔保檢查。在擔保有效期內,擔保業務經辦人員應對被擔保企業資格、經營管理和擔保等事項進行檢查,并了解擔保事項的進展情況,促使被擔保企業按時履約,或在本企業履行擔保責任墊付款項后能及時得到追償。企業可以規定檢查的時限,如擔保期在1年以內或風險較大的擔保業務,擔保業務經辦人員需每1個月進行一次跟蹤檢查;擔保期在1年以上的擔保業務,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跟蹤檢查。
(六)擔保合同的履行。擔保合同的履行,是指擔保合同簽訂后,企業應被擔保企業和受益人要求對擔保合同進行修改或應受益人要求履行擔保責任,或在保證期滿擔保合同注銷的過程。具體包括修改、展期、終止、墊款、收回墊付款項等環節。1、擔保合同的修改。擔保期間,被擔保企業和受益人因主合同條款發生變更需要修改擔保合同內容,應按要求辦理。例如,對增加擔保范圍或延長擔保期間或者因變更、增大擔保責任的,按擬重新簽訂的擔保合同的審批權限報有權審批部門審批。其中,經辦部門應就擔保合同的變更內容進行審查后,形成調查報告,同時要求被擔保企業提出修改擔保合同的意向文件。經批準的,經辦部門再重新與被擔保企業簽訂擔保合同。2、擔保合同的展期。對于擔保合同的展期,應視同新擔保業務進行審批,重新簽訂擔保合同。3、擔保合同的終止和注銷。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擔保業務經辦部門要及時通知被擔保企業,擔保合同終止。(1)擔保有效期屆滿;(2)修改擔保合同;(3)被擔保企業和受益人要求終止擔保合同;(4)本企業替被擔保企業墊付款項。企業已經承擔擔保責任的,在墊付款項未獲全部清償前,經辦部門不得注銷擔保合同,并要向被擔保企業和反擔保企業發送催收通知書,通知被擔保企業還款。
(七)墊付款項及其催收。1、擔保業務墊付款項的前提條件和內部批準手續。擔保期間,擔保業務執行部門收到受益人的書面索賠通知后,核對書面索賠通知是否有有效簽字、蓋章,索賠是否在擔保規定的有效期內,索賠的金額、索賠證據是否與擔保合同的規定一致等內容。核對無誤后,經有權簽字人同意后對外支付墊付款項。2、墊付款項的催收和處理。擔保業務經辦人員要在墊款當日或第2個工作日內,向被擔保企業發出墊款通知書,向反擔保企業發送《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并加強檢查的力度,以便及時、全額收回墊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