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2-27 00:00 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的十三年,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了輝煌成就。這一時期,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也邁出了重大步伐,取得了顯著成效。
其間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89-1993年,重點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宏觀調控的總體部署,整頓外匯管理秩序,積極探索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思路。第二階段為1994-1996年,主要是按照黨中央部署,對外匯管理體制進行根本性改革,實現了匯率并軌,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從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順利過渡到人民幣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第三階段是1997年以來的5年,為應對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挑戰,適應我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形勢,外匯管理不斷完善經常項目管理手段,調整資本項目管理政策。到目前,已建立起適合我國當前實際的外匯管理體制框架,形成了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部分可兌換。這對于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維護人民幣匯率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十三年來外匯體制改革的主要方面
第一,由計劃與市場共同配置外匯資源的方式,轉變為政府宏觀調控下市場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方式。1979-1993年期間,我國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在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統一平衡、保證重點的前提下,適當留給創匯企業、部門和地方一定比例的外匯,逐步由改革開放以前統收統支、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過渡到計劃與市場相結合的雙軌制體制。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邁出重大步伐,取消了實行15年的外匯留成制度和40多年的外匯上繳制度,取消了用匯的指令性計劃,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對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強制結匯。從1997年10月起,為方便企業經營,開始允許具備一定條件的中資企業開立外匯賬戶,保留一定限額外匯收入,由強制結售匯逐步過渡為部分強制結售匯。
第二,從人民幣完全不可兌換過渡為人民幣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1994年以前,人民幣完全不可兌換,所有用匯都必須經過行政部門審批。盡管當時存在外匯調劑市場,可滿足部分計劃外的用匯需求,但仍受調劑用匯指導序列的限制。1994年取消了經常項目對外付匯的大部分匯兌限制,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1996年又順利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這是我國外匯體制改革進程中的一個重大突破。正如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康德蘇先生所說的:“這是中國在歷史性變革和果斷融入世界經濟進程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將進一步加強國內、國際對中國改革光明前景的信心”。
第三,從外匯調劑市場發展成為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1994年以前,各地均設有外匯調劑中心。這對于調劑外匯余缺、提高外匯資金使用,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市場分割,外匯資金橫向流通不暢,匯率不一。1994年,建立了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使外匯資金在全國范圍內流通,大大優化了外匯資金的配置效率,而且奠定了人民幣單一匯率的市場基礎。
第四,人民幣匯率由官方定價和市場調劑價并存的雙重匯率制,轉變為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1988年外匯調劑中心公開市場業務開辦以后,形成了外匯調劑市場匯率,與官方匯率并存。由于官方匯率與調劑匯率差價較大,加劇了不公平競爭,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外匯秩序的穩定。1994年1月1日起,成功地實現了人民幣官方匯率與調劑市場匯率并軌,實行了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第五,與我國擴大對外開放相適應,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對外開放。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堅持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循序漸進地開放資本項目交易,在鼓勵外商來華直接投資、規范外債管理制度、建立外債統計監測體系以及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進展。目前,我國已經實現了人民幣資本項目部分可兌換。對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資本項下43個交易項目,我國完全可兌換和基本可兌換(經登記或核準)的有12項,占28%;有限制的16項,占37%;暫時禁止的有15項,占35%.
第六,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體系。金融機構是外匯資金流動的主渠道。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后,外匯管理由過去直接審批管理企業的外匯收支活動,逐步轉變為通過金融機構對外匯收支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近年來,我國逐步完善銀行外匯收支監管體系,審慎監管、穩步推進證券領域外匯業務開放,建立保險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框架,加強對金融機構執行各項外匯管理政策法規情況的現場與非現場檢查。通過監管金融機構,規范各類市場主體的外匯行為。到2001年底,全國共有4474家銀行網點辦理結售匯業務,60家證券公司和12家保險公司獲準經營外匯業務。
第七,建立新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1982年我國開始編制和公布國際收支平衡表。經過十幾年的實踐探索,參照國際慣例,我國從1996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從1998年起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公布國際收支平衡表,2001年起由過去每年公布一次國際收支平衡表改為按半年公布。國際收支統計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外匯收支統計分析,已經成為國家宏觀決策的重要依據,為全面掌握國家涉外經濟狀況,監測預警涉外經濟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第八,改善外匯儲備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儲備經營管理遵從“安全、流動和增值”的原則,在保證國家外匯儲備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同時,實現一定的儲備經營收益。目前我國已經采用了投資基準方式進行外匯儲備的管理,提高了儲備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和專業化水平。
第九,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1980年12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后,對《暫行條例》進行了修改,1996年2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底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后,又對《條例》進行了修訂。該《條例》成為我國外匯管理法規體系中的基本法規。在此基礎上,又公布了一系列外匯管理法規及辦法。1997年,我們對建國以來的各項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初步形成了由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三個層次構成的法規體系。目前,為適應我國擴大對外開放以及加入世貿組織以后的新形勢,再次對外匯管理法規進行清理,并以此為契機,努力建設一個科學、系統、簡便、透明且符合世貿組織及其他相關國際組織要求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第十,外匯監管的技術手段不斷提高和完善。外匯管理改革的推進和政策的調整,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外匯管理手段的改進。1999年1月1日正式啟用海關、銀行、外匯局之間的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效防止了騙匯等違法活動;2001年8月1日“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收匯子系統和出口收匯核報系統正式啟動,簡化了企業核銷手續;2002年4月1日,“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信息系統”試運行并于8月1日正式在全國推廣,放開了辦理個人售匯業務的銀行限制。
二、十三年來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積極成效
十三年來,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始終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來進行,與時俱進,在改革中發展,在改革中不斷完善。這十三年,是外匯管理改革不斷深化,外匯業務不斷擴大,效率不斷提高,服務不斷優化的十三年。
一是成功抵御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維護了外匯市場平穩運行。受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周邊國家貨幣大幅度貶值。在黨中央、國務院的英明決策下,我國繼續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對避免亞洲地區新一輪貨幣競相貶值,穩定地區和世界經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贏得了廣泛的贊譽。我國現行外匯管理體制,對于防止金融危機傳染和國際短期資本的沖擊,也發揮了應有的作用。針對1998年以后部分地區出現的“外貿順差外匯不順收”的局面,黨中央、國務院及時部署有關部門采取各項監管措施。從1998年7月開始,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進口售付匯業務進行了專項檢查,對各種騙匯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并在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款的框架下,進一步完善了外匯管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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