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遠教授是我國第一位會計學博士后,現任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委員、福建省審計廳副廳長、廈門大學教授、會計學博士生導師。作為我國會計學界的第五代學術帶頭人,他長期以來一直致力于受托責任會計和受托責任審計的研究,并在管理審計理論和管理會計理論方面取得了開拓性的成果。
什么是管理審計?這實在難以一言以蔽之。自1932年英國管理協會、英國機械工程師協會和生產工程師協會會員羅斯的《管理審計》問世以來,它一直是學術界和職業界眾說紛紜、懸而未決的難題。僅就筆者讀過的會計、審計、公共管理和管理控制文獻看,關于管理審計的提法就有二十多種,如果講到管理審計的定義,那恐怕就更多了。
盡管如此,只要我們根基于歷史,通過對古往今來中外學者的種種認識,進行比較、分析和綜合,便不難發現:管理審計是一種與財務審計相對的審計,是在財務審計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的審計類型;如果說財務審計以審查基本財務信息為己任,那么管理審計的中心任務則是審查管理信息。
審計科學需要發展,審計就不能僅僅停留在對財務報告的鑒證上,這對任何國家、任何民族來說都是一樣的。而我們要強調的是審計科學如何發展,發展起來的管理審計到底審查什么、怎樣審查。于是,對這些問題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對管理審計對象和方法的不同認識,就形成了不同的“管理審計”。內部審計界強調對業務活動、管理控制制度的審查,強調服務于管理當局,因而用“業務審計”、“制度審計”、“業務檢查”、“管理導向審計”、“工作底稿式管理審計”來代表管理審計;管理職業界強調對整體管理過程、管理活動、管理質量的審查,因而用“訪談式管理審計”、“業務評價”、“自我審計”來代表管理審計;政府審計界強調對管理業績或經濟業績的審查,強調對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甚至公平性和環保性的審查,因而用“管理業績審計”、“經濟業績審計”、“3E審計”、“貨幣價值審計”、“效率性審計”、“5E審計”、“成本減低”、“綜合管理控制審計”來代表管理審計;民間審計界強調對管理陳述、管理業績、管理控制和管理活動的審查,強調這種審查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因而用“獨立管理鑒證審計”、“外部管理審計”、“獨立管理評價審計”、“獨立管理陳述審計”、“綜合管理審計”來代表管理審計。
以上種種管理審計現象或種種具體管理審計方式的存在,是否意味著管理審計就是一種難以明判的“公理”、“婆理”的雜糅體呢?回答是否定的。實質上,在表面紛繁的“公理”、“婆理”之背后,還存在著一個更高層次的方式、一個統帥一切的總方式,那就是一個“受托責任”。受托責任不僅是一個內涵豐富的動態概念,而且是一種思想,一種支配著會計審計發生與發展的思想。
受托責任存在于一切社會、一切民族之中,我們現在所處的就是一個受托責任時代。伴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也伴隨著民智的開發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受托責任就逐漸地由受托財務責任發展到受托管理責任,而管理審計就是這種受托責任合乎邏輯發展的必然產物。歷史地看,管理審計之所以產生于20世紀30至40年代,60多年來它之所以在各個領域并行發展,根本原因就在于受托責任的演進超越了傳統財務責任的界限,朝著“3E”和“5E”的方向發展。因此,不全面理解受托責任,就無法全面理解審計;不清楚地理解受托責任的發展,就無法清楚地理解現代管理審計。按照受托責任學說,會計是對受托責任的履行過程和結果進行認定、計量和報告,審計就是在會計提供的各類受托責任報告的基礎上,對受托責任的履行過程和結果進行重認定、重計量和重報告。鑒于受托責任有受托財務責任和受托管理責任之分,審計科學也就有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的分化。財務審計的主旨是鑒證受托財務責任,與財務審計相對的管理審計就是審查受托管理責任,就是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建立一種相互信任,優化投資行為,優化資源的利用。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對受托人履行受托管理責任的過程和結果進行重認定。重計量和重報告。
可以說對受托管理責任不同的重認定、不同的重計量和不同的重報告方式,就構成了不同的管理審計類型。總的來說,對那種服務于組織內部各個受托人,以審查內部受托管理責任為對象的管理審計,我們稱作是內向型管理審計;對那種服務于組織外部各個受托人,以鑒證外部受托管理責任為對象的管理審計,我們稱作是外向型管理審計。由于組織外部的各個委托人往往以自己確定的標準來評價組織最高管理當局履行受托管理責任的情況,看其是否值得信賴,所以,最高管理當局也會依據這些“委托人標準”來評價其下屬各部門受托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這樣,最高管理當局對外是一個“受托人”,對內就是一個“委托人”,這種一身兼二任的現實正說明內部受托管理責任的多層化是外部受托管理責任向組織內部的延伸;內部受托管理責任的基本目標就是完成外部受托管理責任。內外部受托責任的一致性,預示著內向型管理審計和外向型管理審計將結合成一種新型的綜合管理審計。由于盈利組織和非盈利組織受托責任的目標不同,因而兩類組織受托管理責任的具體構成及其重認定、重計量和重報告就有所不同,其集中表現就是以審查公共受托管理責任為對象的公共管理審計更加強調外部受托管理責任,更加強調外向型管理審計。
從管理審計和受托責任的這種關系,我們可以發現:理解管理審計、實踐管理審計的關鍵就在于對受托管理責任的認識。然而,要把握受托管理責任又談何容易!困難點就在于受托管理責任作為管理審計的本質。核心是一種高度的抽象,而管理審計活動本身則是生動活潑、具體可見的東西。從內部審計、管理職業、政府審計和民間審計的具體管理審計實踐中抽象出受托管理責任審計,已實屬不易;而從抽象的受托管理責任審計再上升到具體的管理審計方式、方法及程序,則更為不易。
于是,我們不得不緊緊攀住管理審計的歷史發展之根,來反觀歷史、透視現狀。結果我們發現歷史發展中形成的種種現象,如管理審計的“分子”和“原子”,它們的有機結合和運動構成了管理審計科學鮮活的生命。因此,對它們按歷史階段進行掃描、分職業領域進行透視、依國別進行比較、集不同學術文獻進行研究,就可能揭示和把握它們所反映的管理審計科學的本質——受托管理責任。
研究管理審計理論涉及到一系列基本問題,諸如管理審計的主體、管理審計的對象、管理審計的基本概念、管理審計的基本假設、管理審計的評價標準、管理審計的準則、管理審計的報告等。為了研究這些基本問題,我系統研究了若干重要職業組織的公告或文告,諸如美英日內部審計師協會的準則和調查報告、美英加澳等國政府審計署的準則和其他公告、美英管理協會的公告和調查報告、管理咨詢服務公告、納稅實務責任公告、會計與復核服務公告、鑒證準則公告等;同時還系統研究了若干重要的管理審計論著和文章,如馬丁德爾的《對管理的科學評價》、倫納德的《管理審計》、卡德默斯的《業務審計》、利奧·赫伯特的《管理業績審計》、格林的《公營部門貨幣價值審計》、理查德·布朗的《政府業績審計》以及《會計評論》、《會計雜志》、《會計、審計與受托責任學刊》、《注冊會計師雜志》等刊物上的論文。之所以做這樣的選擇,是因為受托管理責任作為一種最具綱領性和最具普遍性的總方式,當然只能見之于最基本、最普遍的管理審計現象。但是,正因為這些問題最基本、最普遍,也正因為不同人士、不同職業組織往往站在不同的立場上認識這些最基本、最普遍的問題,所以,就難以從中直接窺見管理審計的本質,難以直接透過那坎坷不平的歷史和異常熟悉的現象,一下子洞察管理審計的真諦。這就需要我們用現代人的智慧和勇氣去分析、鑒別,去追根求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