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方式的復雜化和企業信息使用者的多元化,在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中,內部審計風險日益增加,為了增強風險意識,防范和避免審計風險,應對內部審計風險的根本起點和成因進行深刻、全面地認識,才能有效地促進企業內部審計事業的發展。
一、 內部審計風險的涵義
關于審計風險的涵義,國內外學者作出了積極的探討,目前理論界尚無完全的定義。國際審計準則第25號《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誤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風險。”美國《審計準則說明》第47號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無意地對含有重要錯報的財務報表沒有適當修正審計意見的風險。”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認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上述對審計風險的權威性的解釋雖然表述不同,但均限于財務報表審計風險,但審計除了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外,還有相當豐富的工作內容。按照美國《審計準則說明》第47號,審計風險是審計師“無意地”產生的,再看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定義的審計風險,是會計報表存在重大的錯報或漏報,……,同時結合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錯誤與弊端》第2號指出“本準則所稱的錯誤,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錯誤或漏報。”我們不難看出審計師有意發表錯誤意見的情況不屬于所定義的審計風險,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應由審計師承擔。也就是說,審計風險產生于無意識之中。
由于企業內部審計的環境不同、審計所涉及的內容不同、審計的目標不同、內部審計所發揮作用的大小不同,對內部審計風險的認識也會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對審計風險的認識,筆者認為企業內部審計風險,是企業內部審計組織或人員在實施審計的過程中無意地對存在重大的錯報或漏報的會計報表以及對具有重要影響的經營活動審計后發表的不恰當的審計結論,造成審計對象和與之相關方面遭受損失或損害,并由此引起審計主體承擔這種責任的風險。明確這一概念必須清楚,企業內部審計組織或人員是審計風險產生的主體,審計風險的本質表現為無意地發表錯誤審計結論的可能性。
二、 企業內部審計風險的成因
企業內部審計風險是由諸多因素形成的,下面從引起審計風險的主客觀因素分析。
(一) 企業內部審計風險形成的客觀因素
1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建立模式不合理
90年代以前,我國絕大部分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是在有關政府部門的行政干預下建立起來的,帶有很大的強制性,而非企業基于加強管理的內在需要建立起來的。這就形成了“行政規定式”的內審機構。這種模式的內審機構沒有真正被企業所接納,而是將其視為找毛病、挑刺的機構,大大降低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使其很難正常開展工作,從而引發審計風險。90年代之后,企業為了加強自身管理的需要,發揮內部審計機構的作用,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在隸屬領導層次上,一種模式是受董事會或者監事會領導;另一種模式是受總經理領導,從而增強了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內審機構置于董事會或監事會的領導下,內部審計以相對獨立的身份受董事會或監事會之托對經營者的業績進行監督,造成經營者對內部審計的誤解,認為內部審計是專門對經營者挑毛病找麻煩,從而不同程度引發審計風險;內部審計機構置于總經理領導下,內部審計作為總經理的參謀和助手,會涉足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從而引發審計風險。
2 內部審計法規體系不健全
內審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依法治審不力。國家審計有《審計法》作為法律依據;社會審計,國家頒有《注冊會計師法》;而內部審計目前只有80年代審計署頒布的《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法律級次明顯偏低,可操作性不足,以此來指導現代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明顯存在滯后現象。顯然,內部審計法律依據不充分、不健全,或出現空白,使得內審人員在進行審計時,只有依據經驗和知識進行分析判斷,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論的權威性和正確性,因而增大了審計風險。
3 被審單位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是內部審計的前提和基礎。健全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能及時發現和控制企業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各種差錯和舞弊。反之,就會增加差錯和舞弊的可能性,使得審計人員難以發現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差錯和舞弊而形成審計風險。如企業內部某個部門私設“小金庫”,搞真假兩套賬,內外串通,如果沒有線索,審計人員就有不能查清事實真象的風險。
4 內部審計對象的復雜和審計內容的拓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企業的改制、重組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方面,使內部審計的對象和內容也日益復雜。內部審計對象逐步發展為企業集團、股份公司和連鎖經營店。企業內部機構層次增加,所進行的交易日趨復雜,被審單位與其某些企業的關系是母子公司關系或聯營公司的關系,同時,由于企業的資產重組,必然涉及到兼并和收購、改制和改組、聯合和剝離及分拆問題,為內部審計對象開拓了新領域。內部審計對象的復雜,為內部審計帶來了更多的困難,審計風險也隨之增加。另一方面,內部審計的內容不僅從傳統的財務審計發展為效益、管理、經濟責任審計、經營決策審計、經營風險審計、投資審計等,還要預測新形勢下的兼并、聯合、分拆以后的償債能力和贏利能力,評價企業是否有效益,提出是否可行的意見書供領導決策參考。這對內部審計人員提出更高的需求,審計人員作出正確結論的難度也就越大,審計風險也就不可避免的存在。
(二) 內部審計風險形成的主觀因素
1 內部審計人員自身素質的影響
審計人員素質的高低是決定審計風險大小的主要因素。審計人員的素質包括從事審計需要的政策法規水平、專業知識、經驗、技能、審計職業道德和工作責任。
審計經驗是審計人員應有的一種重要技能,審計經驗需要實踐的積累。但是審計經驗又是有限的,面對復雜多變的審計內容,審計經驗也會有誤斷的時候。另外,內部審計人員工作責任和職業道德也是影響審計風險的因素。由于我國內審準則、工作規范和職業道德標準方面還有一片空白,許多內審機構和人員缺乏應有的職業規范的約束和指導。有的內部審計人員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觀念,循私情或害怕打擊報復,故意放棄對重大問題的追查和揭露,提供與事實不相符的審計結論。總之,目前我國內審人員總體素質偏低(如知識結構單一、年齡偏大、知識更新慢等),直接影響到內審工作開展的深度和廣度。面對當今內審對象的復雜和內容的拓展,內審人員勢單力簿,這將直接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2 內部審計人員選用審計程序和方法的影響
這是造成審計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被審單位的實際情況各不相同,審計目的不同,采用哪些審計程序和選用哪些審計方法才恰當并不容易確定。如果審計程序和方法選擇不當,會造成審計時間延長,成本增加;也可能會遺漏一些重要的審計內容,未能覺察重大的錯弊所為,未能收集到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使審計結論與實際不符,導致審計風險。
內審人員在實際審計的過程中,掌握了審計風險形成的因素,就要有意識地防范審計風險,以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充分發揮內審服務于管理當局的職能。筆者認為內部審計風險的防范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 加強法制建設,健全內審法規體系。當前應加快制定和頒布《內部審計條例》和《內部審計師法》,對內審機構人員的職能,權限等作出明確規定,使內審走上依法審計的道路。
(2) 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內部審計人員直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審計報告直接提交委員會,改變內審部門地位低下的現狀,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從而規避內審風險。
(3) 提高企業內審人員的綜合素質。通過綜合培訓和考試合格上崗相結合。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必須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內審人員每年必須有一定時間的后續教育,并且考試合格方能通過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