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采用了沒有意識到的不恰當的審計程序和方法,或者錯誤地估計和判斷了審計事項,作出了與事實不相符合的審計結論,進而受到有關利害關系人或潛在的利害關系人的指控,乃至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與社會審計相比,國家審計在性質、目的、審計范圍、權力以及職責任務等方面存在很多不同,它是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其根本目的是依照法定程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在此基礎上對違法違紀行為做出相應處理、處罰,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審計風險中還包括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審計、依法行政的內容。
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很多,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歸結起來主要為以下幾種因素:
一、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和審計內容的廣泛性。按照《審計法》的規定,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國有企業、中央銀行和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都是審計監督的對象。對這些紛繁復雜的審計對象,審計機關要通過檢查,形成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做出正確審計結論的難度可想而知,產生審計風險也就不可避免。
二、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強弱。被審計單位通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來及時發現和糾正經濟業務中的差錯和舞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薄弱可能造成審計風險加大。如果被審計單位缺乏良好的內部控制,工作人員同時兼管了不相容的職務,這就增加了舞弊的可能性,這類問題有時難以為審計人員發現而使風險增加。即使一個具有良好內部控制的單位,也很難保證各個控制環節上的工作人員盡責盡力地工作,也難于保證其不會串通舞弊。尤其是某些單位在一些問題上進行集體舞弊,故意提供虛假資料使審計人員無法發現這些舞弊,致使審計人員得出錯誤的結論,導致審計風險產生。
三、法律環境的影響。審計風險形成的客觀原因是審計的法律環境。如果審計人員可以對其失誤不承擔行政責任、經濟責任或刑事責任,當然就不存在所謂的審計風險。為了保證審計執法客觀、公正,我國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審計責任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如《審計法》就規定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行政行為、審計行為也都有較為詳細的追究、處理規定。因此,日益完善的法律、法規關于審計人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客觀上產生審計風險的存在。
四、審計人員專業能力不強,遵循審計準則的自覺性不夠。審計職業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一個合格的審計人員應當具備會計、財務、法律、財政、金融等方面的知識。在新的條件下,計算機、外語也是審計人員必備的知識。同時,審計工作由始至終需要一種很強的專業判斷能力,它來自于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專業判斷能力不強,將會使審計工作在計劃、取證、分析、做出結論等很多方面造成失誤,形成審計風險。另外,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已制定并頒布審計基本準則和一些具體準則,它是審計人員的行為規范,若不認真執行審計準則,自行其是,甚至違背審計程序的要求,必將在無形中構成審計風險。
五、審計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審計方法落后。審計人員是執行審計工作的主體,其工作責任心的強弱直接影響審計風險的高低。如果工作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馬馬虎虎,必然造成工作差錯,使應該發現的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同時,雖然近年來計算機輔助審計在審計工作中已經日益得到應用,但是手工對賬、判斷抽樣依然是基本的方法。由于審計人員的經驗和知識的不足,判斷抽樣誤差很大,極易遺漏重要的審計事項,造成抽取的樣本不能代表總體特征,審計風險勢必增大。
隨著審計事業的不斷發展,目前在審計機關內部已經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這對于加強審計執法,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不可忽視,在當前審計工作中,仍然要把防范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放在第一位。筆者認為,防范審計風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面對審計風險應采取分析性對策。一是要對審計風險進行預測、控制和分析。預測審計風險,收集和整理審計風險資料,制定控制風險的有效方案,評估審計風險,分析選擇風險最小的方案,并采取相應有效的控制措施,如配備合格的審計人員確定有效的審計范圍,實施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健全和完善各級崗位責任制。二是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十分薄弱,賬證記錄不全,會計核算存在過多的不確定因素,審計環境不具備開展審計作業基本條件,審計風險特別大,且審計自身又無法有效控制時,可對該單位不審或拒絕發表意見;也可以待其完整建賬后,再開展審計工作。三是對審計結論的表達持十分謹慎的態度,詳細、清楚地說明實際審計的范圍和事項,并只對此負責;避免使用絕對化的表述。如對抽審的一些事項,有限定地發表意見,不作無限定的全面評價。四是分清風險產生的原因,如涉及其他部門或人,與有關部門聯系,通報情況,對其做出的被審計處理和評價依據的某種決策、規定,要求其承擔一部分責任,從而把風險責任轉移給有關部門和個人來承擔。五是提高審計機關權威性和審計人員風險意識,有效地抗拒來自審計工作外部各方面的壓力和干擾,減少行政和社會關系的干預,為審計人員撐腰,控制風險誘發的因素,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提高審計人員的風險承受力,保證順利完成各項審計任務。
其次,控制審計風險應采取主動性對策。防范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人是決定因素。一是在目前人員少、任務重的條件下,應要求每個審計干部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要有事業心和使命感,要排除一切外界干擾,要廉潔自律、團結協作、服從大局,工作精益求精,吃苦耐勞,在實際工作中努力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二是要注重案例分析和理論研究,經常召開典型案例分析會,不斷總結提高;不斷學習和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方法,如審計抽樣技術、內控測試技術、工作底稿編制和審計報告撰寫技術等。三是在審計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審計準則,使審計行為符合準則的要求。四是嚴格按照《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的要求實施審計,并在此基礎上,對控制辦法進行全面量化和細化,進一步予以完善,使其具備科學性、可操作性。五是完善崗位責任制,做到責任到人。六是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如設立發現案件線索獎、審計項目優秀獎和精品獎等,對于有過錯行為,應追究其責任。
最后,規避審計風險應采取技術性對策。審計業務有其技術技巧。一是要加強審計項目管理,包括項目計劃的編制、項目實施過程重點、難點、信息的控制。一個審計項目的確定關系到這個事項的成功與否,影響到政府審計的威信。選擇審計項目,要注意實質性的問題,即對影響國計民生的、社會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的單位和項目,要作為審計的重點,應逐個入手,立足查深查透。二是要建立項目主審負責制,明確主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對于每個項目的審計應在查深查透上下功夫,做到四個字“深、透、準、實”,即事實查深,問題查透,定性準確,責任落實;對于項目審計發現的每個問題,應做到“四問”,即“是什么、為什么、怎么樣、怎么辦”;對于查違法違紀案件,一發現線索就報告,一查到底,絕不手軟;對于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抓住問題的實質,立足揭示反映宏觀問題,促進規范管理,以體現審計的服務職能。三是要重視審計文書撰寫。審計報告是項目管理的重點,是審計行為的載體,集中體現了審計成果。審計報告征求意見,不是形式,而是審計與被審計由對立的爭論達到相對統一的溝通,是達到客觀公正的途徑。書面反饋是規范的方法,在此基礎上,還要根據需要采取和被審計單位對話的方法,進一步了解事態的背景、動機、環境因素,進一步闡明審計觀點,更深入、更充分地交換意見,使矛盾沖突得到化解。因此審計文書必須認真推敲,措辭達意,力求無懈可擊。此外,項目方案、工作底稿、調查方法等共同構成審計質量的技術要素,也是項目管理不可忽視的內容。
的背景、動機、環境因素,進一步闡明審計觀點,更深入、更充分地交換意見,使矛盾沖突得到化解。因此審計文書必須認真推敲,措辭達意,力求無懈可擊。此外,項目方案、工作底稿、調查方法等共同構成審計質量的技術要素,也是項目管理不可忽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