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23 00:00 來源:
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十分關注的問題,近年來,各國有商業銀行按照國務院及人民銀行的有關文件要求,加大了不良貸款處置力度,不良貸款余額和占比下降明顯,取得了顯著成績。我們在審計中發現,國有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的進程中也遇到諸多問題,集中表現為受外部環境的制約,遲滯了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進程。所謂外部環境問題主要包括政策環境、法律環境、執政環境和誠信環境。
一、一樣的不良資產,兩種處置政策:需優化政策環境
1999年及2000年,國有商業銀行根據國務院、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將部分不良資產剝離給四大資產經營公司。由于資產公司與國有商業銀行享受的政策不同,給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帶來了困難,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財政部只要求其收回貸款本金的部分(據企業反映,呆滯貸款的底限為本金的30%)即可,而國有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不僅不能將本金打折,并且對不良貸款企業的欠息都無權擅自減免。由于處置不良貸款的政策不同,造成企業往往愿意積極配合與資產公司一次性了斷不良貸款,而以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時要價太高,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置之不理。如某化工集團是該分行的3A級企業,經營情況較好,分別為其下屬企業某化工供銷公司和某硫鐵礦借款提供保證擔保。某化工供銷公司貸款于2000年8月剝離給華融資產公司,剝離時結欠貸款928萬元,利息364萬元。2001年華融資產公司要求債務人某化工供銷公司、保證人某化工集團償還履行債務總額1350萬元。經過雙方談判,于2001年10月,華融資產公司以現金625萬元一次性了斷該筆債務,綜合受償率約46%.某硫鐵礦實際已經關閉,截止2000年12月結欠該工行貸款255.5萬元,該企業的貸款本金及欠息均由保證人某化工集團承擔,并排出了還貸計劃,貸款本金于2003年全部還清。自2001年10月,某化工集團與華融資產公司進行一次性了斷后,集團公司拒絕履行原還款計劃,要求該工行與華融資產經營公司一樣,對某硫鐵礦的不良貸款進行一次性了斷。由于該工行無此政策,僅按目前減免表外利息試點辦法操作,無法與企業進行一次性了斷不良貸款,導致該行處置不良貸款進程受阻。此外,國有商業銀行與資產經營公司在清算企業以資抵貸的稅收政策等方面也存在著一定差別。“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一樣不良資產,兩種處置政策,實踐的結果是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銀行方面的利益,挫傷了他們的積極性,國家有關部委應在充分調研基礎上作出調整,以優化處置不良貸款的政策環境。
二、實物受償,稅費沉重:需優化法律環境
從目前銀行方面處置不良貸款的方式上看主要有協議清收、訴訟清收、以物抵貸、利用企業重組清收等,而通過訴訟取得借款企業的資產,再處置“抵債資產”是目前最為常見的手段。在銀行取得抵債資產,變賣抵債資產,最終以現金方式收回不良貸款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費用,主要有: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約為標的的2%)、抵債資產的評估費(約為標的的1%)、營業稅(約為標的的5.5%)、契稅(約為標的的4%)、登記費(約為標的的1‰)、房產交易管理費用(10元每平方米)、拍賣費(約為標的的5%左右),而且抵債資產要發生抵入、處置二次過戶費用等。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往往本金已經受損,還要承擔上述巨額費用,其結果是苦不堪言,甚至顆粒無收,出現零受償或負受償的極不正常現象。這樣的事例屢見不鮮。
法律是社會公正的準繩,以維護社會各行為主體的合法權益為使命。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在通過訴訟程序,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利益明顯受損,說明現行相關法律條文及司法程序顯失公允,應加以修改和完善,以優化銀行處置不良債權的法律環境。同時,銀行在行使抵質押權過程中還涉及到以下問題:
一是銀行訴訟后,法院往往不會將抵押物拍賣,以現金清償銀行,而是將銀行的抵押物進行評估,然后以評估價將抵押物按照訴訟標的額裁定給銀行(一般按評估價處置多會有較大損失)。這樣,銀行對抵債資產處置后的損失部分對企業無追索權。
二是取得抵貸資產后,如果一時無法處置,就將抵貸資產出租,用租金沖減195科目,這是目前各行比較通行的做法,但銀行這種做法是否合規目前還沒有定論。同時租金收入按規定要繳稅,這樣又減少了變現收入,加大了抵債物的處置損失。
三是對于抵貸中涉及原為國有劃撥土地的,因需補繳巨額土地出讓費用(約為評估價的40%),銀行是否應該代為補繳,該部分在財務上如何列支。
四是抵貸資產的管理問題。由于抵債資產涉及各類資產,銀行缺乏專業人員,如何對抵債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對銀行來說也是一個難題。
上述問題的存在,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應加快對相關法律的修訂步伐,以優化法律環境。
三、一些地方行政部門對保全國家金融債權意識淡薄:需優化執政環境
黨的十六大召開以來,我國掀起了新一輪企業轉改制熱潮。在企業轉改制過程中,各級地方行政部門如何兼顧企業與銀行利益,積極支持國有商業銀行依法維護國家金融債權安全,有效處置不良資產,是對他們的一個嚴峻考驗。目前,一些地方行政部門及企業主管部門從狹隘的地方利益和自身利益出發,在企業轉改制過程中,普遍只重視轉改制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而忽視銀行金融債權的落實與保全,甚至有部分主管部門還縱容改制企業逃廢銀行債權,使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工作步履艱難。其主要表現為:
1有權決定評估機構的部門,單方面指定評估機構,授意進行資產評估,往往對改制企業的資產進行低評。如低評固定資產,隨意認定應收賬款為呆賬,隨意確定財產報廢;在企業破產過程中,企業的破產財產往往被評得極低,使銀行貸款的損失加大,甚至出現零受償。
2地方政府干預法院獨立審判權,要求法院為改轉制企業逃廢金融債務出謀劃策,或令法院千方百計認定銀行抵押無效,或單方授意企業向法院申請破產,或強制法院立案庭不受理銀行為追償債權提起的訴訟案件,或出面干預已生效法院判決終止執行等。政府部門的不當干預,妨礙了司法公正和銀行對不良債權的處理。
3工商管理部門在辦理轉制企業重新登記注冊時,對企業是否落實銀行債權一般不予關心,把關不嚴。這些企業一旦重新注冊登記成功,就會“新人不理舊賬”,將銀行債權懸空。
4少數地方乘改制之機,上演“金融債務勝利大逃亡”的鬧劇。在政府部門謀劃下,進行有組織、有計劃的逃債。制定硬性的破產任務指標,把任務分配到各部門,由部門統一完成破產任務,把它作為考核部門領導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把幫助破產企業逃廢金融債務作為搞活地方經濟的重要舉措。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的主要任務是宏觀調控,核心職能是搞好服務。剛剛閉幕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對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轉變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給予了高度重視。指出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環境上來。”可見,切實轉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優化執政環境,是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重要條件。
四、少數企業惡意逃廢金融債務:需優化誠信環境
誠信是借貸關系的基石。多年來,一些企業誠信意識極為淡薄,在貸款未到手時往往拍胸脯好話說盡,信誓旦旦。貸款一旦到手就壓根不想歸還。一些企業雖然借貸之時經營生產火紅,但隨著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逐漸陷入困境。面對困境,他們不是奮發圖強,積極進取,在深化改革、加強管理、技術創新、改進銷售、適應市場上下功夫,而是動歪腦筋,借企業改制之機懸空逃廢銀行債務。他們在急于擺脫沉重債務負擔和經營困境的動機驅使下,扭曲改制目標,逃廢債成為企業改制的真實目的,使金融債權遭受巨大損失。同時,對企業逃廢銀行債務,銀行方面缺乏真正行之有效的手段,也是造成企業大量逃廢銀行債務及逃廢債后得不到糾正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企業多頭開戶現象較為普遍,改制企業逃廢銀行債務后,往往將結算等移至其他行,以避免主債銀行追索,出現空戶、逃戶現象。為此,國務院、人民銀行曾規定在區域范圍內建立“金融債權行長聯系會議”制度,進行聯合信貸制裁。但由于種種原因,該規定實際收效甚微。因此,加強社會信用制度建設,加大對失信者的打擊力度,不斷優化社會誠信環境,是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一項治本之策。
總之,解決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問題涉及眾多方面,需舉全社會之力進行綜合治理,才能收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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