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一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以下簡稱“制度)經過一段時間的實務操作之后,筆者認為有些問題在財政部發布的相關具體會計準則中是可以找到解決辦法的;而另一部分則是現行有關財務會計規定中尚未明確的,需要進一步探討。
一、制度規定不明確或不正確,而在縣體會計準則中得到補充、更正的問題
1998年12月28日財政部財會字[1998]66號文印發《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中明確,當制度與準則不一致時,按照準則執行。同樣地,如果制度規定沒有具體會計準則明確的,應該按準則執行。根據這一通知,制度中存在的幾個問題就可以解決了,這些問題主要包括:
1、關于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
制理規定,中期期末成年度終了,應將股票、債券等短期投資的市價與其成本進行比較,如市價低于成本的,按其差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但這僅規定了計提原則,即市價與成本孰低,并未規定差額的具體確定方法,是按投資總體,還是按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算確定,制度沒有進一步的說明。對此,我們應參照財政部1998年6月24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一投資》及其指南的有關規定:短期投資的成本與市價就低,可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算并確定計提的跌價損失準備;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重較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100%以上),則應按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并確定計提的跌價損失準備。
2、關于債務重組時的公允價值
制度規定,債務方以非現余資抵償債務的,公司(債權人)按取得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債務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方式抵償債務的,公司(債權人)按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即要求債務重組所獲得的有關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但何為公允價值,制度沒有說明。
財政部1998年6月12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這組》及其指南中對此下了定義,并作了必要詮釋。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變弱小,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在債務重組交易中,對于非現金資產,其公允價值的確定原則是:如該項資產存在活躍市場,該資產的市價即為其公允價值如該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與該資產類似的資產存在活躍市場,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比照相關類似資產的市價確定;如該資產和與該資產類似的資產均不存在活躍市場,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按其所能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以適當的折現率計算的現值確定。對于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其公允價值的確定原則是如債務人為股票公開上市公司,該股權的公允價值即為對應的股份的市價總額;如債務人為其他企業,該股權的公允價值按評估確認價或雙方協議價確定。
3、關于購入長期債券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人賬問題
制度規定,公司購入長期債券時,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各項附加費用,記人“財務費用”。此項會計處理的規定甚為不妥,混淆了籌資活動和投資活動兩種截然不同的經營行為。公司購買長期債券,屬投資活動,其發生的相關費用理應計入長期債券投資。
而《企業會計準則一投資》及其指南是這樣規定的:“長期債權投資取得時的成本,是指取得長期債權投資時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顯然,準則的規定是合理的,也是我們以后應該照此執行的。
4、關于銷售折扣與折讓
在核算銷售商品時,制度增設“折扣與折讓”科目,其中對銷售折扣的規定不甚妥當。因為按合同規定為了及早收回貨款而給予買方銷貨折扣,實質上是一種融資行為,其發生的費用以計入財務費用為妥。財政部1998年6月20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一收入》及其指南則規定此項折扣計入財務費用。
二、制度和其他有關財務會計規定中沒有明確,有待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1、關于編制合并報表的界線
制度規定,公司對其他單位投資如占該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50%),或雖然占該單位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報表。筆者認為其規定得不夠嚴密。假定A、B兩個公司分別出資51%和49%舉辦了C公司,而B公司雖然投資比例為49%,但其在董事會等方面對C公司卻具有實質控制權,按制度規定,B公司應將C公司納入合并報表范圍;而A公司對C公司的投資比例為51%,按制度規定也要把C公司納入合并報表范圍。這樣,一家公司的會計報表被兩家公司用以合并(卻非比例合并),顯然是不合理的。相比之下,制度對權益法核算范圍的規定要嚴謹得多,其規定:公司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有重大影響,應采用權益法核算公司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應采用成本法核算。顯然該規定從正反兩方面對是否采用權益法進行了界定,精神明確,便于操作,但在規定是否應當編制合并報表時也應當明確當公司的投資員占被投資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但不具有實質控制權的。不需編制合并報表。至于不合并的理由,則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
2、關于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的入賬價值
制度在涉及以固定資產或固定資產以外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按“評估確認”的投出資產的價值入賬。筆者對其中的按評估確認價值人賬持有異議。首先我國至今尚無明文規定,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均需對其經過評估,比如民營企業的外外投資,就沒有規定需經評估:其次即使按規定需經評估確認的,也沒有硬件規定必需按評估確認的投出資產的價值來確定投資價值,有關投資方可以在諸如原則上不低于評估財認價的基礎上協商確定。因此筆者建議改為公可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時,長期股權投資應按投出資產的“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入賬。
3、關于累計折舊的核算
制度規定,累計折舊只進行總分類核算,不進行明細分類核算,要查明某項固定資產的已計提折舊,可以根據固定資產卡片上所記載的該項固定資產原價、折舊率和實際使用年數等資料進計算。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于粗放。制度應該允許企業可以進行明細分類核算,也可以只進行總分類核算如果只進行總分類核算的,則應規定公司應當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情況進行逐項檢查,對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不再則提折舊。否則,如果按制度規定只進行總分類核算,向不進行明細核算,但又不規定定期檢查,則很難發現某項固定資產是否已提足折舊,從而導致重復計提。
4、關于住房周轉金紅字
制度規定,公司出售職工住房的全部或部分產權,按固定資產出售進行會計處理,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核算,出售住房發生的凈收益,借記“固定資產清理”,貸記“住房周轉金”;如為凈損失,作相反會計分錄。而我們知道,事實上一般多為凈損失,由此造成住房周轉金產生紅字,而且金額往往比較大。這是許多企業均存在的一個問題,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尚無明文規定如何處理,使得住房周轉金紅字長期掛賬,應該說是極不穩健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作為我國會計制度改革的前哨,應該在這方面有所突破。允許公司確定一個比較合理的方法,將住房周轉金紅字予以攤銷,比如參照同定資產-房屋的折舊年限,按不超過35年進行攤銷,計入營業外支出。否則,如此龐大的個潛虧金額,待公司解散時,將由誰來承擔呢?
5、關于補貼收入
制度規定,公司取得的各種補貼收入(包括退還的增值稅等)計入“補貼收入”科目。制度雖補充說明包括退還的增值稅,但仍未明確補貼收入的具體內容。筆者從1993年我國新舊財務會計制度銜接時的有關文件中查得,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應收的政策性虧損補貼和其他補貼”,如糧食企業的糧油差價補貼、糧油費用補貼等。因此,補貼收入應該是政府部門給予企業的一種補助,而不是稅費的減免。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具有特殊性,因而制度專門規定退還的增值稅計入補貼收入;但其他流轉稅的返還。仍應按照財政部財會字[1995]6號文《關于減免和返還流轉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執行、即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稅后返還的營業稅。消費稅及其附加時,應沖減“營業稅金及附加”;返還所得稅的會計處理,財政部雖無文件規定,但究其性質,應該類似于返還的營業稅等,因此應沖減“所得稅”。
6、關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制度從利潤表中取消了“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項目,但仍然保留了這一科目。當發生需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則。先計入該科目,再相應調整因此而影響的所得稅,最后將凈利潤影響數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其中有一個問題,即與這部分凈損益相應的盈余公積沒有調整,而且是永久性地得不到調整。筆者認為,要么在利潤表中不取消“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項目,維持該制度出臺前的做法;要么索性在從報表中取消該項目的同時,取消這一科目。當發生需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時,連同所得稅影響數直接調整“利潤分配一未分配利潤”,這樣也可以減少賬務處理的工作量;或者再進一步規定,在轉入“利潤分配一未分配利潤”之后,還應按照這部分損益所屬年度的利潤分配政策調整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積,亦可分節前年度按本年度利潤分配政策予以補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