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1月1日起,所有按照烏克蘭法律建立的法人企業以及經濟業務外方代表必須遵照《烏克蘭會計報告法》(以下稱會計法)進行會計處理和提交財務會計報告。整體上看,烏克蘭的這部會計法對從原始憑證到財務會計報告等一系列會計行為,作出了非常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對我們很有借鑒意義。
一、烏克蘭會計制度的基本內容
1、會計制度的制定主體與權限
烏克蘭會計法的目的是制定統一適用于所有企業及擔保人的會計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則,其宗旨是保護使用者利益,改善財務會計報告。該會計制度的制定者和權限分為四個部分:一是財政部負責批準有關會計確認、計量方面的規則,主要體現在全國會計準則上,負責管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方法等事宜;二是國家銀行按照會計法及國家會計準則的規定,制定銀行會計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程序;三是國家預算局按照有關法規制度,制定預算單位會計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等規定;四是其他中央行政機關在其職責內,針對相關行業特點,按照國家會計準則制定具體使用方法。這與我國將會計制度分為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及特殊行業會計核算辦法的層次十分相似,但其制定主體卻大不相同。值得注意的是,烏克蘭財政部下設了由各部委、其他中央行政機構、企業中具有較高素質的會計人員以及由烏克蘭會計和審計職業組織代表組成的會計方法理事會,作為咨詢機構,其主要職責包括:討論和審議國家會計準則以及其他關于會計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編制的標準法律文件,改善烏克蘭企業組織形式和會計方法,為會計及經濟信息的收集和加工、最新會計方法的實施提供技術支持,為改善會計人員培訓制度提供意見等。
2、會計報告的目標
烏克蘭會計報告的目標是決策有用論,即為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決策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交易結果及現金流量的全面、公允和無偏向的信息。
3、會計報告的主要原則
同德國一樣,烏克蘭也不區分會計假設和會計原則,而統稱為會計原則,包括:
(1)穩健性。要求所采用的會計估計方法應避免低估負債和費用、高估資產和收益。
(2)充分披露。要求財務會計報告應反映所有可能會影響決策的經濟交易和事項。這有些類似于全面性原則。
(3)自治性。由于將每一個企業看作獨立于其所有者之外的法人主體,因此要求會計報表不能反映所有者個人財產和負債等個人信息。這相當于會計主體假設。
(4)一貫性。要求各年度會計政策的應用應保持一貫性,只有在國家會計準則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改變會計政策,同時應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披露。
(5)持續經營。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價是建立在企業將持續經營的假設基礎上的。
(6)收入和費用的應計和配比原則。要求將報告期內的收入和為獲得這些收入而發生的費用進行配比,而收入和費用應在發生時計入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而不一定是在支付或收到現金時。這實際上是配比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的體現。
(7)實質重于形式。要求按照交易的本質而不是僅依據其法律形式進行會計核算。
(8)歷史(實際)成本。要求生產或購入資產應優先考慮采用成本計量。
(9)單一貨幣計量。要求企業的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在計量和匯總交易時,采用單一貨幣單位。
(10)會計期間。為編制企業會計報表,可將企業經營活動分為若干期間。
可見,烏克蘭這些會計原則中,包含著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四個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以及穩健性、全面性、一致性、配比性、權責發生制、實質重于形式、實際成本等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但沒有真實性、相關性、明晰性、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重要性、及時性等原則。而且,顯然以法律形式規范會計核算行為,卻沒有合法性方面的規定。
4、會計記錄
烏克蘭會計法對包括原始憑證和會計賬簿在內的會計記錄作出了比較詳盡的規定。
(1)原始憑證的取得。會計法規定,原始憑證應于交易發生時編制,如果有困難,應在交易完成后立即編制。文件編制者和簽發者對原始憑證和會計記錄的及時編錄及其數據的可靠性負責。出于控制目的和為確定數據加工順序,可以在原始憑證的基礎上編制匯總會計憑證。原始憑證可以書面形式或電算化形式匯集,必須包含的要素包括:文件名稱(形式)、編制日期和地點、編制單位、經濟業務的實質及范圍、經濟業務計量單位、經濟業務及其修改文件經手負責人職位、經濟業務經手人簽名或其他證明。
(2)原始憑證的使用。入賬的原始憑證信息應通過在相關賬戶的復式記賬(相當于記賬憑證)系統記入總賬與明細賬中。外幣交易也應按結算和支付外幣的不同,分別記賬。每月明細賬與總賬記錄應保持相符。
(3)會計賬簿。會計賬簿應設有名稱、交易登記期間以及編制者姓名、簽名或其他證明。經濟業務應于其發生的會計期間記入會計賬簿。
(4)會計記錄的使用。如果企業以電算化形式編制和存儲原始憑證和賬簿,應經濟業務其他參與方的要求,或執法機構、授權政府機構在法律允許的職責范圍內的要求,企業應提供書面形式的原始憑證和賬簿。
(5)會計檔案的保管。企業應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防止擅自修改或對原始文件和會計記錄進行改動的行為,并確保原始憑證和會計記錄在指定期問內妥善保存。
(6)會計檔案的借閱。原始憑證和會計記錄只有在有關機構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提出要求,才能從企業調出。企業管理者有權在調出文件方在場的情況下對所凋出文件進行備份。同時,法律要求按順序編制一份調出文件清單。
此外,為了確保財務會汁報告數據的可靠性,企業每年應對資產和負債進行盤點(盤點范圍及時間一般由企業所有者決定,法律有強制要求的除外),檢查其可用性、狀態、計量與估價,并及時、如實地進行會計記錄。
5、會計報告
(1)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法規定,企業應根據會計記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由管理者及企業一名會計人員簽字。烏克蘭的會計報告根據企業規模分為兩類,一般企業(不包括預算單位、外資企業代表處及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認可的小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表及報表附注,小企業及外商企業代表處可以編制簡化形式的只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收益表的財務會計報告。與會計制度的制定主體相適應,企業(銀行業除外)財務會計報告格式及填寫程序由烏克蘭財政部與烏克蘭國家統計委員會協商一致后頒布,銀行業財務會計報告格式及填寫程序由烏克蘭國家銀行與烏克蘭國家統計委員會協商一致后頒布,烏克蘭國庫部負責制定預算單位、烏克蘭國庫所屬各級預算執行機構和成本評估機構的財務會計報告格式及填列程序。另外,擁有子公司的企業除個別會計報表外,還要求編制和列報合并會計報表,各部委及其他中央行政機構,應在個別報表外,對由國有資產建立的企業,或由地方政府財產建立但由部委管理的企業另行編制并遞交其管轄范圍內所有企業的合并會汁報表。以上所述機構同時還應單獨編制由國家或地方政府參股企業的合并會計報表,企業集團應編制并提交包括自身報告在內的所有合并企業的合并會計報表。
(2)會計報告的期間。烏克蘭的財務會計報告期間分為三種:正常經營企業為公歷年度。中期報告的編制應按季度累積匯總,開始日應為資產負債表及收益表報告年度的開始日,企業資產負債表應于每一季度(每年)最后一天結束時編制;新建企業的第一個報告期間可能短于12個月,但不超過15個月;清算企業的報告期間應為報告年度年初至清算時。
(3)會計報告的列報。這里分為一般企業,上市公司與金融業,清算企業,小企業四種情況。一般企業應向其所屬主管部門、工會(如有要求)、設立人(所有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和使用者按法定文件要求提供季度和年度會計報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債券企業、銀行、信托公司、貨幣及股票交易所、投資基金、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非國有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等企業,應在每年6月1日前以期刊或單獨出版物的形式公開披露其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清算企業應在完成與清算有關的交易后,由清算委員會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并在45天之內公布;法律允許對收益和費用進行簡化會計核算的小企業,可以按法定程序提供簡化的會計處理和報告。
二、烏克蘭會計制度的啟示
1、會計制度制定主體的多元化
烏克蘭會計制度的制定主體包括財政部、國家銀行、預算局以及其他中央機關,由此形成了不同系列的會計制度規范,這一方面有助于分清職責、提高會計制度的質量和運行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均衡各方的經濟利益,增強會計制度規范與實際需求的符合度。
2、會計制度實施的預審制
烏克蘭的會計方法理事會盡管是咨詢機構,但在保證會計規則的合法性、有效性、效率性及合理性等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從其成員的構成上更能夠看出其廣泛的代表性,從其隸屬于財政部則能看出其權威性,這一機構的設置有助于降低會計制度的風險。這種做法非常值得我們借鑒。
3、會計制度框架的法律化
從烏克蘭會計法中我們了解到,從會計原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直至會計報告,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使之具有了法律高度的規范。而“企業會計工作應從企業登記之日起開始,直至清算”的規定,使整個企業生命期內的會計規范都納入了法律的范疇,足見其會計法涵蓋范圍的廣泛性和對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視程度。這也是我們應該吸取的有益經驗,特別是在我國會計信息可靠性受到嚴峻考驗的今天更為重要。
4、會計報告內容的多元化(種類、期間)
烏克蘭會計法對會計報告內容的規定根據企業規模和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報告期間也因為正常企業、新建企業和清算企業有所差異,會計信息披露方式也區分一般企業、上市公司與金融業、清算企業和小企業而靈活多樣,體現了“量體裁衣”、“有的放矢”的會計信息服務理念。我國雖然也有會計信息分別報告的規定,但仍顯得過于粗略,在完整性、邏輯性、層次性等方面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