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中的權益是與資產相對應的。企業的資金從存在形態上來看是資產,從其來源看是權益。因此,權益是資產所有者對企業凈資產的要求權,包括債權人權益和所有者權益兩部分。從會計要素的角度來說,債權人權益即負債。
一、負債類項目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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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然會和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借貸關系,這時就會產生債權和債務關系,形成負債。會計學上將負債定義為企業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將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的債務。這是企業的重要的資金來源。負債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1)負債是企業未來經濟利益的犧牲,企業必須在未來年某個時候,通過轉讓資產或提供勞務來支付所欠債務。(2)負債可以計價。負債是能夠用貨幣確切地計量或合理估計的債務責任。也就是說,在債務到期償還時能用確切的貨幣數額表示或苛以用合理的方法估計。(3)從負債的形成看,它是企業現時已經存在或可能存在,由過去的經濟活動產生的,并由企業承諾言償付的一種債務。由過去經濟丟失生的,是負債確認的重要前提條件。(4)負債必須有確切的受權人和償付日期。企業的對外負債種類很多:A、按其償還的期限為分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B、按其償還手段分為用現金、銀行存款償還的項目,如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債券等和用企業的產品(或商品)償還的債務,如企業預收貨款等;C、按其形成原因,負債可以分為商業性負債、融通性負債和其他性質的負債;D、負債按企業債務的金額是否肯定,分為確定負債,如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以及視具體情況而定的負債,如應交稅金等。一般來說,對負債的分類著重研究償還期限的長短。有了債務償還期限,經營者便可以根據企業整體發展情況,合理調配資金,確定各種債務的比例結構,以利于企業的經營管理。
?。ǘ┴搨悳蕜t概要
我國已經公布的負債類準則有應付項目和債務重組兩項。其中,財政部于1995年公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號-應付項目(征求意見稿)》,該準則涉及企業購買貨物、接受勞務供應,以及發行債券等而形成的應付項目的會計處理,包括:應付賬款、應付票據和應付債券項目。國際會計準則和基他一些國家會計準則對于應付項目均沒有為其制訂單獨的準則。本章的第二節將就我國的會計準則的應付項目,和《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呈報》中的一部發以及美國會計準則中的相關內容進行詳盡的闡述和比較。
《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已于1998年6月12日頒布,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債務重組準則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規范企業會計信息披露、提高會計住處的相關性和可靠性、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都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本章的第三節將對我國的債務重組準則與美國、澳大利亞和中國臺灣的相關會計準則進行比較。
二、所有者權益準則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的所有權或要求權。所有者權益在國外多被稱為主權益或股東權益。我國使用所有者權益概念,是能夠更好地概括我國各種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方式下投資人權益的內容。在我國,所有者權益包括投入資本、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四大部分。在資鋇產負債表上它們應按上列順序事項列示,如有未彌補的虧損,則應作為所有者權益的減項來反映。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所有者權益的下面幾個特點:第一,所有者權益是與投資人的投資行為相伴相生的。不論投資人是國家,還是企業或者個人,其權益在性質上是相同的,數量上的差別則取決于其投資額的大小。在投資人的投資行為結束之后,其權益完全取決于企業的經營狀況。第二,所有者權益的數量除了在投資人投入資本時以外,在企業存續期間的任一時點,都不是對其直接進行計量的結果,而是按照一定的方法計量資產和負債以后所形成的結果。因此,所有者權益從本質上講,是一種“留剩權益”,也就是對企業資產中滿足了債權人的要求權之后的剩余部分的要求。即資產-負債=所有者的要求權不僅在順序上處于債權人之后,而且這種要求權的實現也與債權人不同。債權人的要求權可以按約定的價格和時間來實現,而所有者權益則不然。為了提供更全面更有價值的有關所有者權益方面的信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所有者權益分成了4類列示:(1)投入資本。指投資者實際投入企業經營活動的各種財產物資。按照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無論是獨資、合伙或是股份制企業,都必須擁有一定的注冊資本或法定資本,方可設立開業,在股份制企業,投入資本稱為股本。(2)資本公積。包括股本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從會計上講,資本公積也是投資人投入的資本。但從法律上講,法定資本或股本是不能任意抽走的,而資本公積則為“可以減少的資本”。(3)盈余公積。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從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盈余公積屬于投資增值性質的資本。企業獲得利潤后,不能一次性全部分配給投資者,必須按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的準備金,即盈余公積金,用于企業公益事業和提高償債保證。(4)未分配利潤。指企業留街以后年度分配或待分配的利潤。企業實現的利潤首先扣除交納的所得稅、分發利潤(或股利)和提取公積金,剩余部分才是可供投資人分配的利潤。一般情況下,各年并不將全部可供投資人分配的利潤分配完畢,而是總要保留一定的數額,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我國已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所有者權益(征求意見稿)》,本章的第四節將對該準則和美、日、英、法等國家有關所有者權益的常規做法進行敘述和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