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的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工作基本上是不計成本的,一切以社會穩定為第一目標。而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工作不僅投入了大量的資金,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那么就應該對這些資源耗費進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本文即圍繞著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成本這一主題,嘗試著分析了我國目前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工作的成本構成,并提出了若干降低處置成本的建議。
一、風險處置的成本構成
對于高風險金融機構的任何一項處置制度安排都會存在處置成本,救助有救助成本,并購有并購成本,市場退出有市場退出成本。同時,處置成本還有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之分:
(一)風險處置的直接成本
1.風險處置的制度設計成本
對于高風險的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處置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必須有完善的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本身的設計就需要制度設計者投入一定的人力資本和實物資本,這就是高風險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制度的設計成本。如果把整個風險處置工作看成是一項經濟活動,那么制度設計成本就是這項經濟活動的固定成本,隨著處置的金融機構的數量的增加,平均固定成本即平均的制度設計成本不斷下降。
2.直接的資金成本
主要是指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所直接投入的資金。在我國,這一部分主要包括人民銀行投入的緊急救助再貸款和地方政府向人民銀行的專項借款等。就單個金融機構而言,救助再貸款這部分直接資金成本,只有再救助不成功時候才會發生;而從風險處置工作整體來看,無論是救助再貸款還是政府專項借款,都與處置的金融機構數量(規模)成正比,類似于變動成本。
3.風險處置中的人力物力成本
在對高風險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相關的監管部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這也構成了風險處置的直接成本的一部分。直接的人力物力成本可以看成是風險處置二正作的變動成本部分。從處置單個金融機構來看,它一般是與風險處置花費的時間成正比關系,即花費的時間越長,所需的人力物力越多;如果從風險處置的整體工作來看,它應該是與處置的金融機構數量成正比的關系,即處置的金融機構越多,所需的人力物力越多。
(二)風險處置的間接成本
所謂的風險處置的間接成本是不易觀察到的,它表現為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由于這種風險處置的實施而降低,主要包括兩部分:道德風險和對競爭的削弱。
1.由道德風險導致的間接成本
救助會促使金融機構改變經營行為,或者有意去冒更大的風險以謀取厚利;后者雖無意主動冒險但卻疏于防范,使損失發生的可能性更大。
2.由競爭的削弱導致的間接成本
在金融市場資源約束下的競爭意味著優勝劣汰,在市場機制條件下,高風險的金融機構的市場價值會下降逐漸被驅逐出市場,而健康金融機構的市場份額會不斷增加,這就意味著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增強和市場價值的增加。對于高風險金融機構的救助會讓高風險的金融機構滯留于金融市場,那么它們的負外部性就會降低整個金融體系的市場價值。
二、對某信用社進行風險處置的成本分析
(一)人民銀行所采取的風險處置措施
1997年6月,人民銀行通過非現場監管已將X X社列為高風險社,進行重點監控。于是8月份開始派出工作組進行檢查和監管。
1998年由人民銀行組成清理整頓工作組,進行了3個月的清整工作。
1999年初,人民銀行向該社再次派駐監管小組,進行現場監控。
1999年4月,聯合工作組提出了X X社風險處置操作方案。按照這個方案,由當地財政和符合條件的四家企業入股各100萬元,共500萬元,同時健全“三會”組織體系,更換了領導班子。
1999年4月至8月,人民銀行批準該社全額動用了存款準備金,即使這樣仍然無法遏制該社存款下滑的勢頭。在這種情況下,人民銀行分別于1999年10月和12月下達緊急 救助再貸款3000萬元和2000萬元。
為了減小社會震動,減輕人員安置壓力,人民銀行決定采取促使X X社并入當地市商業銀行的處置方式化解風險。從1999年8月至2001年2月花費大量時間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當地市商業銀行也于2001年2月發文同意接收X X社,但是從自身贏利性的角度出發對此的積極性不高(期間,2000年9月,當地人民銀行曾請示對X X社實施停業整頓)。
按照“通盤考慮、穩定大局、有利長遠、分類處置”的思路,本著“不轉嫁、不隱瞞、不擴大”風險的原則,2001年8月X X社正式實施停業整頓。
2001年8月31日,當地政府向人民銀行申請專項借款7338萬元用于兌付X X社自然人債務。
(二)對X X社的風險處置歷史成本分析
1.實際發生的風險處置成本
(1)風險處置制度設計成本部分
從1997年6月X X社最初風險的暴露到2001年8月實施停業整頓,人民銀行共設計‘了3套方案,先后采用了增資擴股、救助再貸款、促使合并和停業整頓等方式對大眾社進行風險處置。在這一過程中,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分行、總行、與當地省市政府等有關部門之間進行了大量的請示、協調、研究、調查工作。由于制度設計成本不好量化,因此這里分別用α、β、γ表示實施救助、促使合并和市場退出三套方案的實際設計成本,處置X X社工作總的制度設計成本為。α+β+γo
(2)直接的資金成本
從1997年6月到2001年12月,X X社的風險處置—正作投入的直接資金共12838萬元,分別為:
①增資擴股時,由地方財政投入的500萬元股本金;
②1999年發生支付危機時,由人民銀行投入的緊急救助再貸款5000萬元;
③2001年停業整頓之后,兌付自然人債務投入的政府借款7338萬元。
(3)人力物力成本
①1997年6月對X X社進行全面的清產核資;
②1997年8月份派出工作組進行檢查和監管;
③1998年由人民銀行省市兩級行共同組成清理整頓工作組,進行了3個月清整工作;
④1999年初再次派駐監管小組,進行現場監控;
⑤1999年3月18日,由政府和人民銀行成立聯合工作小組,開始進行現場檢查;
⑥1999年3月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清產核資;
⑦2001年8月至今,停業整頓領導小組進行停業整頓期間的各項工作;
⑧1997年6月至停業整頓日,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對X X社日常的各項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工作。
如果我們假定人力物力月均的成本為8,那么從1997年6月至2002年末共30個月,所花費的總的人力物力成本為66δ。
通過以上(1)、(2)、(3),可以得到X X社實際的風險處置成本是X=α+β+γ+12838 +66δ萬元。
2.機會成本分析
(1)如果在1999年3月31日直接關閉X X社,將人民銀行的5000萬元救助性再貸款和X X社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1648萬元直接用于兌付居民儲蓄存款,那么我們將至少節約如下的成本:
①X X社兩年半的費用支出,包括職工工資、水電費等開支,如果按月均40萬元計算,應該是1200萬元;
②停業整頓后的政府專項借款7338萬元;
③政府部門的救助性投入500萬元;
④居民儲蓄存款7469萬元兩年半的應付利息,約180萬元;
⑤兩年半即30個月的相關人力物力成本30&
⑥實施救助和促使合并的兩套制度設計成本α+βo因此,此時的機會成本為X*=α+β+30δ+9218萬元。
(2)如果按照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曾經請示的于2000年9月關閉X X社,那么至少可以節約:
①X X社一年的費用支出,大約480萬元左右,事實上,僅2001年1—8月份X X社就已經虧損了335萬元;
②居民儲蓄存款7680萬元一年的應付利息,約為72萬元;
③一年的相關人力物力成本128;
④促使合并的制度設計成本β。
因此,此時的機會成本為X*=β+12δ+552萬元。
(3)如果人民銀行的救助性再貸款能夠真正起到救助的作用,那么X X社最終的處置成本有可能降低。換句話說,如果人民銀行對X X社的外部救助成功的話,不但人民銀行5000萬元的緊急救助再貸款可以收回本息,而且還可以節省其后的各項成本支出。也就是說,只要花費最初的實施救助制度設計成本α和之前的人力物力成本就達到了風險處置的目的了。
(4)如果X X社在停業整頓期滿能夠于2002年8月實現撤銷,正常退出市場,那么至少可以節約2002年3月以來的停業整頓小組的各項費用開支990
(5)如果2001年2月X X社真的并人了當地市商業銀行,那么帶來的也許將是更大的支付風險和更高的風險處置成本。這是因為將X X社并入當地市商業銀行的方案是人民銀行和地方政府決定的,而不是雙方的自主行動。事實上當地市商業銀行自身也存在著諸多的潛在風險,將x X社并入當地市商業銀行的做法只能暫時化解了X X社的支付危機,而當地市商業銀行長遠的競爭力和盈利能力都會受到影響。
三、降低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成本的建議
(一)直接成本的降低途徑
1.完善風險處置法律體系,降低制度設計邊際成本。風險處置制度設計成本具有邊際遞減的特性,因此將一整套設計完善的明確的適用于多種情況的風險處置制度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作為以后進行風險處置的依據,勢必可以節省以后處置個案的制度設計成本,從而降低整個風險處置工作的總成本。
2.對人民銀行發放的緊急救助再貸款和政府專項借款加強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科學嚴謹的救助資金和專項借款的發放標準,消除操作者的主觀因素,從而提高公共資金的使用效益;明確救助資金和專項借款發放之后的監督使用收回的責任歸屬沒有明確規定。
3.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金融風險預警預報系統是降低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成本的根本途徑。依據風險評估的結果確定有問題金融機構和重點監控對象,并結合不同機構經營風險的特點,建立這些機構的風險管理檔案,并以此強化對金融機構風險的監管是降低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成本的長遠之計。
4.建立健全監管當局在風險處置中的配套機制。明確總分支行的職責、權限,成立專門的風險處置監管機構等,將有利于提高風險處置的效率,防止風險的積聚與擴散,縮短救助時間,降低風險處置成本。
(二)間接成本的降低途徑
1.合理設計我國的金融安全網。改革取向是變全額保障為部分保障,使存款人特別是大額存款人適當支付風險成本。只有建立一個適度的金融安全網,使得市場約束和市場懲戒能夠適時發揮作用,才有可能抑制道德風險等問題,降低風險處置的社會成本。
2.加強市場約束,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通過提高信息的不對稱,促使金融機構保持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使其行為既謹慎又與其經營目標相一致。
3.加大對高風險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抵御道德風險的總體思路應該是盡量減少道德風險的收益,加大道德風險的成本,消除產生違法行為的內在動機。
4.要逐步實現金融風險行政化處置向市場化處置轉變。一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一些強調市場紀律的做法,如嚴格限制救助范圍,對出于穩定需要確需救助的金融機構所產生的救助成本,按“誰受益,誰掏錢”的原則,在受益金融機構中分攤,嚴禁用納稅人的錢去救助金融機構等等;另一方面,在處置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時,在不影響社會穩定的前提下,不妨逐步引入破產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