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監督在經濟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可以說,監督是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沒有完善的監督就沒有科學的管理。新《會計法》將會計監督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加以規范,充分體現了會計監督在整個經濟工作中的重要性。會計監督可以從兩個層面上來理解,一個層次是指會計工作作為監督的主體,監督單位的經濟活動,實現會計的監督職能;另一個層次是指會計工作作為監督的客體,受社會
審計部門、政府部門的監督。本講我們探討的是第二個層次的會計監督中的一部分。由于會計工作是市場經濟中的基礎工作,關系到宏觀管理和微觀管理的各個層面,關系到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因此,任何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都不是對會計行為放任不管,都要通過法律等方式來加強對會計工作的監督。
人們普遍注意到,新《會計法》對原《會計法》的重大發展之一就是在制度上構造了一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即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社會審計監督、政府部門監督。從新《會計法》對會計監督體系各個層面的職責規定、運作要求等方面進行分析,可以說,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具有自律性,是我國會計監督體系的基礎;社會審計監督具有鑒證性,是我國會計監督體系的重要補充;政府部門監督具有權威性,是我國會計監督體系的主導。政府部門既要對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同時又要對其運作情況進行監督,它在新型會計監督體系中處于統領全局、不可或缺的地位。人們普遍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政府的職能主要是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政府部門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正是這種宏觀調控和社會管理職能的具體體現,也是新的歷史條件下政府轉變職能的重要內容。因此,政府部門監督職責落實得如何,工作干得好壞,直接關系到會計監督體系的構造能否得以實現并發揮預期的作用,關系到新《會計法》的立法宗旨能否得到實現,關系到會計秩序是否能夠盡快好轉。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承擔會計工作管理責任的財政部門,為做好有關監督工作,需要認真學習領會新《會計法》有關規定精神,提高認識,明確任務,把握重點,健全制度。在思想認識上,要深刻領會監督體制的六大變化;在日常工作上,要認真抓好監督內容的五個環節;在制度建設上,要努力構建監督運行的三個機制。
一、政府部門監督體制上的六個顯著變化
原《會計法》對政府監督問題沒有做專門規定,"會計監督"一章幾乎沒有涉及政府監督的內容,修訂后的新《會計法》對"會計監督"一章做了重大修訂:一是明確了有關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二是規定了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三是強化了政府監督的法律地位,四是完善了政府監督的執法保障,五是提出了對政府監督的執法要求,六是嚴格了政府部門的法律責任。這六個重要內容,要求有關政府部門在履行會計監督職責過程中,部門之間有"協調性"、檢查內容有"針對性"、實施檢查有"強制性"、檢查手段有"特殊性"、檢查行為有"約束性"、檢查職責有"公正性"。
(一) 明確了有關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
按照新《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因此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各類單位的會計工作實施政府監督,主要依靠各級財政部門進行。但由于會計資料作為一項社會性資源,存在于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在對特定對象、特定目標進行監督檢查時,也會涉及到對會計資料的監督檢查,并且也經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授權。如審計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稅務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有權檢查納稅人的會計資料;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有權檢查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應按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對證券發行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進行檢查,有權查閱這些單位的會計資料等等。因此新《會計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督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這一條款明確了在對會計工作實施政府監督的過程中以財政部門為主、其他政府管理部門密切協作的關系,體現了政府監督在監督主體上的"協調性",回答了"誰來監督"的問題。應當強調的是,其他部門檢查的主要目標,不是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性本身,如審計部門監督的主要目標是國有單位財務收支和國有資產、國家資金的使用情況,稅務部門監督的目標主要是納稅人稅款解繳情況,但由于會計資料是各單位財務收支和經濟業務活動的全面記錄,這些部門的檢查必須要借助會計資料進行,應該說檢查會計資料只是這些部門完成各自檢查目標的手段。而財政部門作為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它所實施的檢查直接表現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監督,另外,財政部門也有權對有關部門開展以檢查會計信息質量為主要目標的監督檢查,也就是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范圍是全方位的,財政部門在政府部門對會計工作的監督中處于牽頭的、主導的地位。
。ǘ 規定了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政府監督以財政部門為主,財政部門的監督主要包含哪些內容呢?新《會計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做了明確規定:"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第三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上述規定,明確了財政監督的主要內容,體現了政府監督在監督內容上的"針對性",回答了"監督什么"的問題。
。ㄈ 強化了政府監督的法律地位
由于原新《會計法》沒有涉及政府監督的內容,《
預算法》也只是圍繞財政收支問題作出規范,因此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顯得法律依據不足。修訂后的新《會計法》對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充分予以肯定,對監督檢查的內容如依法建帳情況、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性情況、會計核算合規性情況逐條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并強調任何單位都不得拒絕監督檢查,如第三十五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第四十二條專門設立了罰則,對"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等等。這就從法律上強化了政府監督的地位,使政府監督從主體、內容、程序到范圍、手段等都納入法制化的軌道。體現了政府監督的"強制性",回答了"怎么監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