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的真實性與會計的真實性
2005-07-14 10:51 來源:人民鐵道報·張志農
《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但《會計法》對什么是 “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未做明確的解釋。從《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分析,其要求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要求內容真實,即按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核算;二是要求結果真實,即依據真實
憑證入賬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針對當前會計信息失真的實際情況,《會計法》針鋒相對地提出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要求,無疑是非常正確、非常及時的。
追求反映內容的真實性,要求會計像鏡子反映物體一樣,如實反映實際經濟生活的內容,是早期會計的樸素觀點。現代會計早已經渡過這個初級階段。首先,會計的反映受自身方法的局限,包括可以用貨幣計量的經濟活動也并不一定能納入會計核算的內容,如合同承諾的金額;其次,有些觀念上的東西尚未構成經濟活動現實,卻要納入會計反映的內容;再有,會計是有目的、有選擇地反映,核算什么以及核算的詳細程度,要看信息的有效性、成本等多種因素。真實性不是近代會計評價
報表質量的主要標準,而是從屬于有用性的次要標準,會計從不追求無用的真實,重要性原則就是有效性高于真實性的典型表現。
《會計法》意在劃分合法與非法的“質”的界限,不解決會計工作水平高低、經濟效益大小等“量”的差異問題。會計的技術規范意在改善
會計實務的水準,提高會計信息的有效性,滿足使用人進行某種決策的需要。真實、合法未必合理、有效,合理、有效未必合法、真實。目的和價值取向不同,使得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矛盾永遠存在。這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技術規范縮小選擇余地、減少使用中的彈性,固然有助于減少隨意性、提高統一性,但是與此同時,用簡單、僵硬的會計制度去規范千變萬化的會計事項,可能會嚴重傷害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如果不解決激勵和約束機制引發的造假動機,單純地用會計規范去治理信息失真與造假等社會現象,容易導致會計制度步入簡單和僵硬的老路上去,而且也未必能達到信息失真與造假和提高信息質量之目的。
綜上所述,會計法與會計理論有某些差異是毫不奇怪的。這是因為理論是多種多樣的甚至是互相沖突的,法律不可能都采納;雖然制定法律應重視理論問題的研究,但是又不能等理論問題都搞清楚或認識統一了再行動;現有的理論未必能指導新的實踐,反而是新的實踐不斷沖擊現有理論,給理論發展開辟新的方向,實踐之樹常青而現存理論是暫時的;實際問題的復雜性遠遠超出人們已知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