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工作審理
稅務稽查審理,是稅務稽查機構對其立案查處的各類稅務違法案件在實施稽查完畢的基礎上,由專門組織或人員核準案件實施、審查鑒別證據、分析認定案件性質,制作《審理報告》和《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稽查結論》的活動過程。
一般性案件,經確認后由案審人員擬訂《審理報告》;對案情復雜、性質嚴重的大要案,由稅務評審小組會審處理。審理后,對當事人作出罰款在1萬元以上的應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如要求聽證的,納稅人應當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做出《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稅務機關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稅務稽查審理主要包括:
(1)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
(2)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合法。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擬訂的處理意見是否得當。
對被查對象提出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在1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被查對象有關聽證事宜。
審理完畢,由審理人員根據不同情況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報送分管領導審批簽發后,轉交執行人員執行。審理終結的處理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1)同意《稅務稽查報告》。
(2)補正《稅務稽查報告》。
(3)不同意《稅務稽查報告》。
(4)構成犯罪案件的處理——移送。
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應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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