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處理決定的執行
稅務處理決定分別由原稽查人員負責執行。
(1)查補稅款、罰款延期繳納的辦理。
被查對象對稅務稽查主管機關處理意見未持異議,應按《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期限繳納查補稅款、罰款。被查對象按期繳納查補稅款、罰款確有困難的,可以按如下程序申請辦理延期繳納:
①向稅務稽查機關稽查科提出申請理由。
②經稽查科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交審理科復審。
③審理科復審后并提出處理意見交主管局長審批。
(2)強制執行。
被查對象未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規定執行的,執行人員應當經局長批準下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并取得送達回證;逾期仍不履行的,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填制《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審批表》、《查封(扣押)證》、《拍賣商品、貨物財產決定書》或者《扣繳稅款通知書》,稅務稽查執行人員可以在報經分局經上局長批準后,采取拍賣財產、強制劃繳的強制措施。
①拍賣財產。
稅務執行人員可以在分局以上局長批準后,填制《查封(扣押)證》與《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扣押相當于其應補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的財產,制作《拍賣商品、貨物、財產決定書》,進行公開拍賣,以抵繳稅款、滯納金。
②強制劃繳。
稅務執行人員可以在分局經局長批準后,填制《扣繳稅款通知書》,通知當事人開戶銀行從其所開設的賬戶中劃繳相當于應補繳的稅及其滯納金的款項。強制執行過程中,應制作現場記錄。
(3)申請法院執行。
被查封對象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者強制執行措施決定,在限定的時限內既不執行也不申請復議或者起訴的,分局以上的稅務機關應當填制《稅務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連同有關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協助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