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的實施
稅務稽查實施階段是稅務稽查工作的核心和關鍵環節。稅務稽查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權限實施。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稽查之前,除另有規定之外,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查對象,向被查對象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并由收件人填寫送達回證。但有下列情況不必事先通知:
(1)公民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2)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3)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
稅務稽查人員實施稽查時必須由兩人以上組成小組,并出示《稅務檢查證》。稅務人員在實施稅務稽查時可以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詢問、調取賬簿資料、實地稽查、賬外調查和異地協查等方式進行。
稅務稽查人員在查賬時,需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賬簿憑證等有關資料時,應由分管領導簽發《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時應按規定開具《調取賬簿資料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歸還。
稅務稽查人員在查賬過程中,應填制《稅務稽查底稿》,逐筆如實記錄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所涉及的賬戶、記賬憑證、金額等細節,全面反映此項稽查工作的情況,查賬結束后,應將《稅務稽查整理稿》交由被查對象逐欄核對認可,證明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稅務機關在實施稽查過程中,對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納稅人,可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限期繳納稅款;提供納稅擔保;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金額;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阻止出境等。
稅務稽查實施終結,稅務稽查人員應當認真整理檢查資料,歸集相關證據,計算補退稅款,分析檢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并根據立案查處、未經立案查處以及稽查中發現的問題等不同情況,決定實行一般工作程序或簡易工作程序,并分別制作《稅務稽查報告》、《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稽查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