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被盜時發票的繳銷處理
發票繳銷,是將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發票交回稅務機關查驗并作廢。比如,用票人續購發票前,須持已使用完的發票存根、在規定期限內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發票及《發票領購簿》,向稅務機關報驗繳銷。那么,對于丟失、被盜發票如何進行繳銷呢?正保會計網校小編對此進行了匯編整理:
一、繳銷登記
用票人發生發票丟失、被盜的,應在2天內到當地新聞媒介公開作廢聲明,并領取、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同時須提交下列資料:
1、發票遺失的證明材料;
2、在當地新聞媒介公開作廢聲明;
3、《發票領購簿》;
4、其他需要的資料。
二、審查辦理
發票管理部門對用票人提交的以上資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開具《發票業務受理回執》交用票人,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審查用票人的申請資料,審查無誤的,制作《稅務行政處罰調查審理報告》、《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限期改正通知書》,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對用票人給予相應處罰。
三、繳銷處理
發票管理部門在《發票掛失聲明決定表》上做出決定意見后,即時在《發票繳銷登記表》及《發票領購簿》上簽章并登記繳銷記錄,并在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繳銷發票的信息。用票人憑《發票業務受理回執》領取《發票領購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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