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5月1日前后業務的過渡事項問題解答(廣州國稅)
一、發票類
1、若發生原地稅發票因開票有誤、服務中止等情況需沖紅的情況,該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答:可在增值稅發票新系統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沖正地稅開具的藍字發票。因新系統無法自動帶出地稅藍字發票信息,需在開具紅字發票功能模塊手工填寫地稅發票的相關信息,選擇不征稅項目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
對于地稅發票代碼太長的情況可從后保留發票代碼,保持位數與增值稅普通發票代碼位數一致。(例:地稅發票代碼為“1234567890”,新系統如果只能輸入8位代碼,則輸入“34567890”。)
2、2016年5月1日之前納稅人在地稅機關申報營業稅且稅款已入庫,但未開具發票,5月1日后發票如何開具?
答:如納稅人仍有未用完的地稅發票,可繼續用地稅發票補開,如納稅人沒有地稅發票,可選擇以下方式:
方式一:自行開具通用機打發票
已領用通用機打發票的,由納稅人使用廣東電子稅務局中的電子(網絡)發票系統自行開具,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已于何年何月在地稅申報繳納稅款,金額xxx,未開發票”;
方式二: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航信金稅盤開具方式
①增加免稅的商品編碼。進入“商品編碼”模塊,點擊【增加】,進入商品編碼添加界面,輸入“商品名稱”“編碼”“稅率”“稅收分類編碼”等必填項,【享受優惠政策】選擇“是”,【優惠政策類型】選擇“免稅”。(如果【享受優惠政策】為灰色不可選,則代表該商品編碼不允許設置免稅)
②進入增值稅普通發票填開界面,輸入商品名稱,點擊【稅率】欄的下拉小三角,選擇“免稅”進行開具。
(2)百望稅控盤開具方式
①增加免稅的商品編碼。進入“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模塊,選擇子類別,點擊【增加】,進入商品編碼添加界面,輸入“商品名稱”“編碼”“稅率”“稅收分類編碼”等必填項,【享受優惠政策】選擇“是”,【優惠政策類型】選擇“免稅”。然后【稅率】選擇0%,【免稅類型】選擇”不征增值稅”(如果【享受優惠政策】為灰色不可選,則代表該商品編碼不允許設置免稅)。
②進入增值稅普通發票填開界面,輸入商品名稱,點擊【稅率】欄的下拉小三角,選擇“0%”就可以對其進行免稅填開。
方式三:前臺代開通用機打發票
納稅人自行填寫國稅《代開普通發票辦理表》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
3、接上問,一般納稅人補開發票后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一般納稅人補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銷售額,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9欄第3列中填報,同時,納稅人應將本期開具的已申報營業稅補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銷售額以負數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9欄第5列(未開具發票銷售額)對應欄次。
4、請問營改增后地稅發票是否可以沿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七)款: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5、延期使用的非冠名地稅發票,蓋國稅的發票章還是地稅的發票章?
答:蓋地稅的發票專用章。
6、在發票使用期內,國、地稅監制的發票可以用同一個系統開具嗎?
答:不可以。地稅監制的發票需使用地稅的《發票在線開票系統》開具。國稅監制的發票需區分以下幾種情況: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2.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3.月銷售額3萬元(含)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使用電子(網絡)發票系統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7、請問納稅人已領取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5月1號后開出的,若發生丟失,在國稅部門辦理掛失?
答:是。《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8號)規定:“2016年5月1日后納稅人遺失實行過渡期管理的發票,應報告主管國稅機關并辦理掛失手續。”
8、2016.4.30前買的房子用于生產經營,不能抵扣,營改增之后發生的改建擴建修繕費用是否可以抵扣呢?如果可以抵,納稅人其后賣房子,按簡易征收辦法是否可以呢?(因為房子本身是沒抵扣的)如果可以的話,其后擴建修繕的已抵扣的部分是否需要轉出呢?
答:(1)營改增之后發生的改建擴建修繕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符合《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第三條:“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規定的,分2年抵扣,其他則直接在購進當月申報抵扣。
(2)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一旦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申報繳納增值稅,其已抵扣的進項稅額需進行進項轉出。
二、外出經營類
1、營改增前已簽訂外出經營合同,當時未在地稅申請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工程已開始,納稅人現需到稅局補申請,請問應在國稅還是地稅申請?
答:營改增前已簽訂外出經營合同,當時未在地稅申請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現在工程已開始,對于這種情況,從5月1日起應到主管國稅機關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長不得超過180天。
2、原地稅出具的外經證已到期,但工程仍未結束,該如何處理?
答:原地稅出具的外經證已到期,但工程仍未結束,對于這種情況有2種處理方法:
一是5月1日前到期的,如果沒有及時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那么,從5月1日起應到主管國稅機關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長不得超過180天;對于經營合同過期的,需要納稅人提供情況說明,說明申請開具的理由,如:收取工程尾款,工程善后工作等等,主管國稅機關可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長不得超過180天。
二是5月1日后到期的,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公告》,試點納稅人所持有地稅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2016年5月1日后在國稅機關繼續延用,有效期統一延長至2016年10月27日,試點納稅人可持該《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國稅機關辦理相關的涉稅業務。
3、對于營改增納稅人持有5月1日前原地稅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未到期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否可以繼續使用?外經證上應由稅務機關填的營業額、稅款、發票使用情況等,應由國稅還是地稅填寫?
答: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公告》,試點納稅人所持有地稅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2016年5月1日后在國稅機關繼續延用,有效期統一延長至2016年10月27日,試點納稅人可持該《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國稅機關辦理相關的涉稅業務。
外經證上需由稅務機關填寫的營業額、稅款、發票使用情況等,5月1日后應該由主管國稅機關填寫。
4、營改增納稅人持有5月1日前已到期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如何繳銷?
答:對于營改增納稅人持有5月1日前已到期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可到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繳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