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貨方取得的發票遺失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
我深圳公司不慎遺失上海供應商發票,經過咨詢,深圳稅局認為應該由銷貨方辦理全部手續,而上海供應商認為購貨方承擔責任,應該由購貨方辦理前期登報聲明和處罰手續,同時此發票超過90天期限,上海稅局拒絕辦理。請問,我公司應該如何處理?
【解答】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丟失應按上述規定處理。如果貴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按上述規定進行認證抵扣,該權利喪失;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購進方購進存貨入賬憑證。但該部分存貨銷售后,成本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正常申報扣除,建議企業處理之前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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