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何處理
【問題】
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應如何處理?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962號)中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原藍字專用發票填開錯誤等情況,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當月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而且尚未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可對原藍字專用發票進行作廢。即在發票聯、抵扣聯連同對應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同時對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原開票電子信息進行作廢處理。如果銷貨方已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則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論是否已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二)因購貨方無法退回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銷貨方收到購貨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推薦閱讀·
跨年度發票的報銷如何處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沖紅辦理一看通
上一篇:開具紅字發票有什么條件
下一篇:跨年度發票的報銷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