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違法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設定的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而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
《發票管理辦法》主要列舉了六種發票違法行為,《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這六種違法行為進行具體的表述,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表現如下:
(一)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主要包括:(1)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2)私售、倒買倒賣發票;(3) 販運、窩藏假發票;(4)向他人提供發票或者借用他人發票;(5)盜取(用)發票;(6)其他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主要包括:(1)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2)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3)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額;(4)自行填開發票入賬;(5)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主要包括:(1) 丟失發票;(2)損(撕)毀發票;(3)丟失或擅自銷毀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4)未按規定繳銷發票;(5)印制發票的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丟失發票或發票監制章及發票防偽專用品等;(6)未按規定建立發票保管制度;(7)其他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對不同的發票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稅務行政處罰:
(一) 對上述六種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二) 對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包括經稅務機關監制的空白發票和偽造的假空白發票)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包括倒買倒賣發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偽造的假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五)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造成偷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處理。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書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 根據《征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